• 发表时间:
    , 文章来源:MyZaker,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近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

    并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涉事公司行为

    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应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 60 万元。

    姓名及肖像图片被用于产品推广

    多次要求停止侵权未果

    刘德华怒告一公司

    " 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实力派明星刘德华,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积极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 …… 经过全方面考核,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photo:MyZaker)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却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

    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

    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photo:MyZaker)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名誉权的侵害;

    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官分析:

    *(photo:MyZaker)

    *(photo:MyZaker)

    一审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刘德华 60 万元

    *(photo:MyZaker)

    *(photo:MyZaker)

    提醒:

    使用姓名或肖像

    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许可

    *(photo:MyZaker)

    (文中名称除刘德华外,其他均为化名。)

    来源 环球时报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杨明

    *(photo:MyZa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