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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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日,"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 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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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明确微信群里骂人,群主 " 慢作为 "" 不作为 " 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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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里长期频繁辱骂他人

    群主 " 慢作为 " 惹来官司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星(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 2018 年创建微信群,自 2018 年至 2019 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竟(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星除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19 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 19 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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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理由如下:首先,员工李星利用微信组建了小区业主群,使众多业主可以在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内交流信息、发表意见,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故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次,李星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最后,李星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张小竟名誉的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

    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清(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华(化名)和孙小铭(化名)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9 月 3 日,孙小铭与钱小华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清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 9 月 4 日解散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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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铭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华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如何认定

    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法官说,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中国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