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的儿女》中录音遗嘱真有效吗?南京公证处: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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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宋经纬)近日,电视剧《乔家的儿女》正在热播,该剧以南京城为背景讲述了乔家五个子女,从 1977 年到 2008 年间跌跌撞撞又热热闹闹的人生历程。因剧情接地气,充满生活气息,引发网友热议。剧中有个关于录音遗嘱的纠纷,这样的遗嘱真的有效吗?9 月 8 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到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

    *(photo:MyZaker)

    △乔三丽

    养母立下录音遗嘱,去世后家中起纠纷

    根据剧中情节,王一丁母亲陈桂兰在临终前对亲生儿子王一宁彻底失望,于是通过录音的形式将自己的两万元存款和位于水西门的房产留给养子王一丁和乔三丽。而在陈桂兰去世后,王一丁将录音播放给弟弟王一宁,王一宁则当场质疑这个录音遗嘱因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因此要走法律程序解决母亲遗产问题。

    *(photo:MyZaker)

    公证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遗嘱指的是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只是记录遗嘱人的声音。根据剧情的设定,该录音遗嘱确实存在诸多瑕疵。

    录遗嘱前要注意这些问题

    如果王一丁和乔三丽想取得母亲陈桂兰的遗产,在录遗嘱前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公证员表示,录音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仅要求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还要求见证人到场参加录音遗嘱制作的全过程。在剧中播放的录音遗嘱中并未出现见证人的声音,无法证明陈桂兰的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何判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表示,首先,立遗嘱人在病重期间作为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录音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的头脑是否清楚,是否能正确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这些是影响录音遗嘱生效的关键所在。其次,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的情况。最后,录音遗嘱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录音遗嘱有效不仅要求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自愿,也要求所立遗嘱的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范。

    该剧中,陈桂兰立遗嘱时已然病危,可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此外,录音遗嘱是由作为继承人的王一丁夫妇保管的,记载录音遗嘱的录音带未密封保存,也无见证人到场并检验密封的完好性,而是由王一丁夫妇直接播放,这已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公证员提醒:录音遗嘱中这些不能缺

    " 其实,这部剧中的主角们忽略了一个影响录音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 公证员表示,陈桂兰录音的遗嘱内容不全。陈桂兰不仅应该详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并说明录音的具体时间,还应详述本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表明所录内容为遗嘱,并详述本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房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产权证号;银行卡的卡号等),甚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陈桂兰个人所有等等。因此,即使陈桂兰表达了遗嘱的主要内容,但因为缺失了遗嘱的部分内容,还是可能导致王一丁夫妇未必能得到全部财产。

    公证员提醒,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继承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录音遗嘱为法定的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民法典》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但受制于技术手段和法律知识的不足,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许多 " 私下 " 订立的录音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

    (编辑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