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9名抗议者暴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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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暴警察在香港著名旅游区尖沙咀对示威民众发射催泪弹。(2019年10月27日)(photo:VOA)
    防暴警察在香港著名旅游区尖沙咀对示威民众发射催泪弹。(2019年10月27日)(photo:VOA)

    华盛顿 - 香港区域法院星期六(1月22日)裁定2年多前参与香港尖沙咀附近抗议活动的9名被告暴动罪罪名成立,并将于3月做出量刑判决。

    这9名年龄19至43岁的男女嫌犯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与其他人一道参与暴动。

    检方的控词指出,8月11日下午6时许,涉案的暴动区域有大约2千名示威者,他们穿着黑色衣服,戴头盔和眼罩、防毒面具等装备,筑起路障阻止警察驱离行动。检方说,在警方多次警告,发射催泪弹、布袋弹等后,示威者不仅不听从劝告离开现场,反而向警察投掷石块、砖头等物。

    检方说,这些被告在暴动区内被截停和拘捕时,身穿黑色衣服,带着头盔、防毒面具、眼罩、手套等装备,与暴动者相似。

    有被告在法庭表示,他们被捕是因为在警方警告后没有时间离开现场。对此,区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在裁决时表示,集结人士若不想被认定为暴动参与者,在警方警告后,应知道立即离开现场,被告所谓“没有机会离开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他还表示,警方逮捕被告时身上的衣物和装备,以及被警员截停的时间和位置,唯一合理推论是他们身处暴动现场,意图参与暴动。

    同案被捕的另外一名被告罪脱。法官认为,被告背包有示威者惯用的装备,但在暴动发生时他没有身处现场,不可被视为与他人共同参与暴动,因此不睬内警方提供的有关供词。

    上星期六(1月15日),香港区域法院以“暴动罪”,判处参与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学附近骚乱的7人入狱38至40个月。另外两名学生因案发时年龄仅17、18岁,被判入教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