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入境处长可限制任何人出境 大律师公会:权力膨胀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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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拟修法授权入境处处长,可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离开香港。(路透)(photo:LTN)
    香港政府拟修法授权入境处处长,可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离开香港。(路透)(photo:LTN)

    〔国际新闻中心/综合报导〕香港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赋予保安局局长可授权入境处处长,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离开香港。香港大律师公会对此深表关切,指出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港府并未指明入境处长会在何种情况下行使这项特殊权力,担心港府权力过份膨胀,不受约束。

    综合香港媒体和外电报导,根据港府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修例旨在以改善免遣返声请的审核程序,并引进加强执法、遣送和羁留工作的措施,拟在「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下建议加入授权保安局长就运输工具提供乘客资料订立规例的条文。

    保安局发言人指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2018年更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引进一项新的强制规定,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推行预报旅客资料系统,即航空公司必须在航机起飞前,向目的地的出入境管制机关提供所有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资料。

    据称目前已有超过90个国家推行这套系统,包括欧盟成员国、美国、加拿大及澳洲等。保安局发言人强调,预报旅客资料系统是为了提升国际民航安全,同时便利世界各地出入境管制机关对旅客实施更有效管制,不仅可加快旅客通关手续,还能提高入境事务处的执法能力,防范潜在免遣返声请人入境的措施亦可随之加强。

    「2020 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第 3 条建议,在《入境条例》中加入新订第 6A 条,授权保安局长制定规则,向入境处长提供运输工具上的乘客等的资料,同时授权入境处处长可就运输工具可或不可载运个别乘客发出指示。但大律师公会认为,「基本法」31条保障港人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无需特别批准。

    大律师公会指出,相关修订赋权入境处处长可禁止任何人,包括香港市民离开香港,却未指明在何种理由下处长可以行使这项特殊权力(extraordinary power),或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根据现行法例,港人旅行及出入境自由只可在保护国家安全、公众秩序、公众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而既有法例已可限制部分人士离开香港,包括因犯下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传播等,「港区国安法」第43条也已列明当局有权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证件,因此很难理解此次修订是基于何种进一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