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办了三次离婚手续,男方称是假离婚想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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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为规避相关限购政策,夫妻玩 " 假离婚、真购房 " 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觉得这是一种生财捷径,可以试试,但 " 假离婚 " 背后的感情和财产风险,你真的能承受得起吗?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一对夫妻假离婚三次,先后买卖了 3 套房产。结果是二人的财富是增加了,妻子却假戏真做了。

    2013 年 7 月 25 日,刘某(丈夫)与陈某(妻子)第一次离婚。第二天,刘某就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 A,没过多久,二人复婚。2014 年 6 月,刘某与陈某再次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 A 归陈某所有。数月后,二人再次复婚。2016 年 5 月 11 日,刘某与陈某第三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同年 7 月 21 日,陈某将房产 A 以 523 万售出。

    2021 年 5 月,陈某用出售房产 A 获得的 523 万元,购买了位于建邺区的房产 B,而刘某则买了同小区的房产 C。

    2021 年 11 月 3 日,刘某来到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他和陈某多次办理离婚手续又复婚的行为,是为了避开购房政策限制。他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刘某要求分割房产 B、C,以及房产 A 的售房款。而陈某则在庭审时辩称,按照离婚协议,房产 A 是属于她的,房产 B、C 均是在双方第三次离婚后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建邺法院认为,此二人第二次离婚时,对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处理,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就随即生效,房产 A 就成了陈某的个人财产,她有权自由处分,所得价款亦归于她。至于房产 B、C,建邺法院认为这两套房子是陈某和刘某离婚后自行购买,互不相关。刘某认为双方是 " 假离婚 ",财产分割方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他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建邺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市民,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之规范的总和,重要价值便在于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那么,不尊法、守法,甚至作出违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承担法律追究的风险。" 假离婚 " 的理由形形色色,但其目的均是为了追求法外利益。企图将婚姻变换成钻法律空子的筹码,这种行为最终的结果就是 " 假作真时真亦假,聪明反被聪明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