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政华被判处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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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前中国司法部长傅政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2年期满后则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路透资料照)(photo:LTN)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前中国司法部长傅政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2年期满后则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路透资料照)(photo:LTN)

    〔中央社〕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前中国司法部长傅政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2年期满后则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央视新闻报导,傅政华共涉及受贿罪及徇私枉法罪。其中,受贿罪被作出上述判决,并强调「不得减刑、假释」,且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至于徇私枉法罪部分则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据报导,法院查明,傅政华2005至2021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委员,司法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透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计人民币1.17亿余元(新台币约5.2亿元)。

    同时,傅政华2014至2015年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长期间,对其弟弟傅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傅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法院认为,傅政华的行为搆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也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併罚。

    但法院指出,鑑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傅政华曾被形容为「公安悍将」,更被认为是「709案」策划及执行人,因此在他2021年10月被调查后引起不小震撼。在他被双开的通报中,更被提到「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危害党的集中统一」等严厉指控,之后还被指为「孙力军政治团伙」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