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2 天喝 4 顿酒后死亡,家属起诉烧烤店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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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昆明

    一男子在两天内喝了四顿酒后死亡

    其家属将经营烧烤店的张某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14 万元

    ……

    法院:

    张某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赔 5000 元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photo:MyZaker)

    朋友聚会连续饮酒后死亡

    2021 年 3 月 27 日晚,钱某邀约钱某某等几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23 时许,眼看夜深了,其中一名朋友离开,剩下的几人则继续喝酒打牌到次日凌晨 2 时许。

    次日中午,钱某某在钱某家吃午饭,两人席间又喝了白酒。午饭后,钱某、钱某某等人共同前往酒吧打牌喝酒,玩到傍晚。牌局结束后,钱某独自离开回家吃饭,钱某某等人去了餐厅。

    当日 21 时许,钱某某等人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吃夜宵,又遇到几个熟人,遂一起打牌喝酒。其间,对此前聚会意犹未尽的钱某打电话与钱某某联系,钱某某邀约钱某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继续喝酒。很快,钱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应邀前来。

    酒过三巡,钱某不胜酒力,靠在其中一名朋友身上。眼看钱某已喝醉,钱某某将其送回家中,安放在沙发上躺好后,交由其妻照看,才独自离开。

    很快,钱某的妻子发现,醉酒的钱某人事不醒、喊不应声,不像普通醉酒的状态。情急之下,其慌忙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不幸的是,经过前来的医务人员检测诊断,钱某已死亡。

    通过报警、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处理程序,钱某的死因被认定为急性乙醇中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420.34mg/100mL。

    烧烤店赔偿 5000 元

    钱某死亡后,其亲人一边承受着丧亲之痛,另一方面对钱某的死亡又耿耿于怀。他们认为,张某既是烧烤店的经营者,也是烧烤食品及酒水的销售者,其无限制地售卖酒水给消费者畅饮,眼看消费者在其经营管理的烧烤店里醉酒而不予制止、劝诫、救助,而是放任醉酒事态发生、发展,最终导致消费者饮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钱某的家人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解剖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 1407934 元的 10%,即 140793.40 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当晚烧烤店只卖给钱某某等人 5 公两白酒。因与死者钱某的妻子相识,钱某醉酒时,自己还打电话通知钱某的妻子,让其来接钱某,并告知其拿葡萄糖水给钱某喝。

    张某认为,钱某与烧烤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只对自己店内的饮食安全负责,不应对消费者饮食过量负责。经营者应注意的安全义务是消费者不受其他因素侵害,而不是受消费者自身饮食过量影响,请求驳回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对前往店内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几人到其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特别是钱某喝醉后,其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适当的民事责任。

    饮酒者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及饮酒的量,在普遍情况下可由自己把控。钱某作为饮酒者,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但该案中,也应同时考虑到其他共同饮酒人及邀约人的责任。

    白杰同时提醒,饮酒带来的风险,不仅是对饮酒者本人身体的伤害,在酒精作用下,饮酒者可能产生亢奋等过激情绪,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易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因此,饮酒人在共同实施饮酒行为时,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过失,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尤其是酒局的召集者,更应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网友热议

    对此

    有的网友表示:

    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负责

    *(photo:My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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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网友则认为:

    既然店家有责任

    为什么一同喝酒吃饭的朋友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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