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义父送到护理院后玩失踪,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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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老伯将徐女士认为义女,并让义女将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出售,自己却并未收到售房款。后来,叶老伯被义女送至护理院,支付了一段时间护理费后便不再支付,叶老伯也联系不上义女,自己也没钱支付。护理院催讨无果,将叶老伯与义女诉至法院。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护理院的诉讼请求。

    叶老伯年逾七旬,是孤寡老人,患有高血压、胆结石、胆囊炎等多种慢性老年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叶老伯称,他在十多年前认了一位徐女士作为义女,口头约定徐女士对叶老伯进行赡养,叶老伯去世后其财产留给徐女士。

    后来,叶老伯和徐女士一家住在一起,后因叶老伯身体变差,2018 年 6 月,徐女士将叶老伯送至苏州某护理院,委托护理院对叶老伯进行 24 小时全日制医疗护理。

    徐女士以叶老伯的名义与护理院签订了《医患协议》和《安全告知书》。《医患协议》第二项 "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 中约定:家属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缴清费用。徐女士在《医患协议》乙方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一栏中签了名,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名并注明与患者关系为女儿。

    徐女士按约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等费用直到 2019 年 11 月,之后,徐女士未再支付相关费用,叶老伯也无钱支付。

    截至 2021 年 7 月,共拖欠护理费、伙食费、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 52437.62 元。护理院催讨无果,将叶老伯与徐女士诉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法院多方查找徐女士所在,查明徐女士户籍地房屋已拆迁、名下亦无房产,最终无法联系到徐女士,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开庭时,徐女士未到庭。

    诉讼过程中,叶老伯对于护理院主张的费用无异议,但称自己曾经有一套动迁安置房,在住护理院期间,义女曾带他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将房屋出售,但叶老伯自己并没有收到售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与护理院就叶老伯的护理治疗签订的《医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徐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护理院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判决叶老伯和义女徐女士向护理院支付拖欠的护理费等费用共 5 万余元。

    老人膝下无子女,也无亲属照料,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呢?

    承办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说,大部分老人都选择认义子、义女为自己养老送终,但因多为口头约定,存在诸多履约风险。

    承办法官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 " 防老 " 成为当下很多人的选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助于解决孤寡老人养老困境,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法官建议广大市民善用这一制度资源,推动保障全社会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通讯员 杨晓军 李慧惠 丁真子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柴军虎

    (编辑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