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话中南海:主奴关系彻底错位的傅政华与孙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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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中国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正华(中)(photo:RFA)
    前中国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正华(中)(photo:RFA)

    我们《夜话中南海》专栏自今年2月4日刊登和播出《孙力军案中 高级警渣知多少?》,以及2月11日 刊登和播出的《中共公安部官场:真正的高危职业》和2月14日 刊登和播出的《下一个被公开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会是谁?》等系列文章中,介绍了所谓“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远不止今年1月中旬由中共央视播出的“电视认罪升级版”《零容忍》中,由孙力军一一介绍的那四个副省部级的高阶警渣,即:上海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江苏省委常委兼省公安厅长、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以及山西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至少还应该包括这部政法反腐专题片中也点出了名字,曾经担任过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及司法部长的傅政华,和已经失踪了很长一段时间也是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出身的中纪委副书记刘金国,以及被宣布免职之后即告失踪的前湖北省公安厅长兼厅党委书记、曾亲自安排孙力军陪同武汉市两名美女警花“火线入党”的曾欣等。

    日后,有“极不认同”笔者如上文章内容的网友反驳说:无论傅政华还是刘金国,都是正部长级,而且在公安部任职时都还是孙力军的上级,上级怎么会成了下级的“政治团伙”成员?大官怎么成了小官的“政治团伙”成员?

    大官居然成了小官的“团伙”成员,的确是主奴关系错位。但笔者当时把傅政华说成是“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之一并非想当然,而是因为标题为所谓《零容忍》的专题片中已经清清楚楚地介绍说了,“孙力军政治团伙案是党的十八大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典型。对孙力军政治团伙案的调查还在进行中,中央已决定对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等人立案审查调查。”

    现如今,中共当局专门给傅政华一人所开列的罪行清单,一句“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替笔者把曾经被网友的质疑直接反驳了回去。中国内地如《财新》等媒体,报道傅政华被“双开”的新闻标题就是《正部级高官傅政华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 》。

    3月31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司法部原部长,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傅政华被“双开”。

    去年9月的最后一天公布的对孙力军“双开”的中纪委通报中的最后一段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力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今年3月的最后一天对傅政华“双开”的中纪委通报中的最后一段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傅政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中国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美联社)(photo:RFA)
    中国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美联社)(photo:RFA)

    看出区别来了没有?与区区一个副部长孙力军相比,傅政华不但是正部长级,而且还是仍然在位的十九届中央委员。所以,处理他傅政华的决定必须是要通过中央政治局审议,而且还要待下次中央全会予以追认。

    所以,中国内地的许多评论文章都因此而纷纷质疑,“作为孙力军的老领导,从警长达48年,无论资历还是官职都高于孙力军的傅政华,何以要加入‘孙力军政治团伙’?”不过中国内地相关评论文章中所期待的,“或许在其审查起诉法庭受审之时,会揭晓答案”,就实在是太过天真了。

    无论是孙力军还是傅政华,都绝无可能在法庭上被塑造出一副“政治犯”的形象。他们两个人之间,到底谁是“主”谁是“奴”的答案,只有等他们两人共同的上司孟建柱或者郭声琨被习近平公开抛出以后,才有可有会在党内通报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披露。

    我们注意到,在中纪委对傅政华的“双开“通报中,仅关于其罪行的部分就达406字,措辞极其严厉。

    通报称:经查,傅政华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投机钻营,利令智昏,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

    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长期结交多名“政治骗子”,造成恶劣影响;

    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对纪法毫无敬畏,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权专断,恣意妄为,造成严重恶劣政治后果;

    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极为严重,生活奢靡享乐,长期违规占用多套住房、办公用房和多辆公车供个人及家庭享受,长期安排多名公职、现役人员为个人及家人提供服务,频繁接受高档宴请和旅游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政法队伍政治生态;

    贪婪腐化,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我们在本专栏过去的相关内容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去年9月,也就是孙力军被宣布落马的17个月之后,由中纪委发布对孙力军的罪行通报中说,他“为实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操弄权术,在党内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成伙作势控制要害部门,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危害政治安全”。而现如今,已经有多家中国内地的媒体在分析和报道文章中注意到了,对傅政华的通报中使用了“危害党的集中统一”这样的措辞,是首次出现在对所有副省部级以上的“大老虎”的通报中。

    至于傅政华的“危害党的集中统一”和孙力军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看是否能够从中共政权自己的政治辞典中找到答案。

    中共习近平当局去年在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说:“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中共当局的宣传学习文章中,把党的团结统一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要义。而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的内在原因就是当时的苏联东欧国家共产党没有解决好团结统一问题,政党内部出现了严重分裂,是导致其纷纷垮台、丧失政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反思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

    而按照习近平本人的说法,“新时代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关键是做到‘两个维护’”,意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所以,按照《决议》的说法:“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那么孙力军的“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岂止是“严重危害政治安全”,简直就应该形容成“差点要了党的命”。

    至于傅政华的“危害党的集中统一”,因为是对“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一罪的总结,所以应该是更具体地指他在某件或者某几件事情的处理上向中央说了假话,虽说是“危害(了)党的集中统一”,但后果并不严重。所以单从措词上看的话,因为没用使用“严重”二字加重语气,那么相比于孙力军罪行中的两个“严重”,应该说程度相对较轻。打个比方,如果孙力军的“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和“严重危害政治安全”罪应该判死刑的话,那么傅政华的“危害党的集中统一”充其量也就判个死缓,毕竟是轻重有别嘛。

    孙力军曾经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前书记孟建柱秘书,因其工作勤奋、性格活跃,深得上司赏识。(视频截图)(photo:RFA)
    孙力军曾经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前书记孟建柱秘书,因其工作勤奋、性格活跃,深得上司赏识。(视频截图)(photo:RFA)

    至于傅政华罪行中另外一项大可以与孙力军进行一番比较的话,那就是所谓“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我们本专栏上月中旬接连刊登和播出的《长春市公安局在孙力军案中扮演的角色非同小可》、《董卿的富豪老公交待出孙力军“非法持枪”》中,介绍了目前正在长春市检察院看守所等待判决的前中共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的 “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持枪”两项罪名,都是在最高检察院将孙案指定给长春市检察院之后,由“协助侦查”的长春市公安局给坐实的。长春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孙力军的三大罪名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罪,也就是受贿罪,被界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操纵证券市场”,也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正因为是检察院和法院系统无法对习近平当局最为痛恨的孙力军的政治罪行套用刑法治罪,肯定会对他的经济犯罪行为从严、从重量刑。所以孙力军的未来刑期最轻也会是无期徒刑,判处死缓的可能性也许比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更大,直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完全没有。

    那么,在如上两罪的前提下,之所以又加上了非法持枪一罪,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并非是为了加重他孙力军的刑期,因为无期徒刑再加多少年已经没有意义,更何况死刑。从长春市公安局落实孙力军的“非法持枪罪”时间点上分析,很有可能就是在查实他“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过程中,被犯罪同伙顺带着揭发出来的。比如说,孙力军曾在家中的“朋友聚会”过程中,穿插了他这位公安部要人向来宾们展示他收集珍藏枪支的节目。

    按照中共相关法律,个人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或非军用枪支一支,就会被入罪;只要不止一支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持枪罪了。而孙力军的这一罪名被说成了“情节严重”,所以单单这一罪名就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春检察机关今年3月对孙力军案的起诉书称“应当以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其所犯的“非法持有枪枝罪”的罪行内容描述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

    孙力军之前被双开。(自由亚洲电台制图)(photo:RFA)
    孙力军之前被双开。(自由亚洲电台制图)(photo:RFA)

    所谓“非法持有”,意思应该是他孙力军这个公安部副部长在位时还“持有”自己的“公务配枪”之外的枪枝,随构成所谓“私藏”。

    除了私人不准拥枪,在控枪之严堪称世界之最的中国大陆,即使是有使用“公务用枪”、“警务用枪”之权利的警察 -- 包括各级警察头目,也都必须严格遵守持枪和佩枪的相关法规。简言之,就是非必要的时间和地点绝不能佩枪。即使是公安部长、公安局(厅)长,也不被允许以“自卫”和“防身”为由,在“非执行任务”的时间和场合里佩戴武器。而如今,对傅政华在此问题上的罪行描述则是“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形成严重安全隐患”。请注意,这其中的“领用”和“携带”两词,明摆着的意思是说他傅政华是在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该持枪的时间和场合领用和携带公务用枪了。

    至于他的如此行为所形成的“严重安全隐患”指的是什么,留待我们本专栏的下篇文章继续分析。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