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柏没有输──性别作为说谎行为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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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界对于安柏的各种批判嘲讽,并不全然是针对她的「性别」,却是针对她的「行为」。(美联社)(photo:UpMedia)
    各界对于安柏的各种批判嘲讽,并不全然是针对她的「性别」,却是针对她的「行为」。(美联社)(photo:UpMedia)

    世纪大审强尼(Johnny Depp)与安柏(Amber Heard)间的诽谤诉讼在近日宣判,强尼告安柏于2018年为华盛顿邮报写的文章中提到自身受暴经历造成自己事业的损失,安柏则是反诉强尼先前的律师Adam Waldman对每日邮报所提出关于安柏家暴的主张是个骗局(hoax),陪审团认为安柏这篇文章具有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判赔需赔偿强尼1500万美元(其中5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后者则是200万美元赔偿金。

    这里想要讨论的并不是案件的细节,因为我不比其他人对这个案件了解得更多,因为大多数人是因为这起案件所掀起得风潮,进而使得媒体(包括网路)以此为主题进行报导、评论,才接触到案件的资讯。我至多是比较早听闻关于安屎以及断指强尼的事件而已。

    历时近一个月的诉讼,其中慢慢揭露了这些事情,包括安柏谎称受暴、捐出数百万美元的费用或是安屎、断指等等,简而言之,「说谎」,甚至从一些资讯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强尼可能有受暴的情况。首先我们要知道,所谓的「真实恶意原则」在诽谤案件非常重要的原则,这是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所建立起对言论自由保障的原则,我国在大法官释字第509号也有援用这个原则的意旨,简单来说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言论发表者「明知」或是有「重大轻率」(白话就是一般人不可能不知道)所述不实,该内容对他人造成名誉上的贬损时,就会成立诽谤。所以如果有经过基本的查证,通常也不有成立诽谤的问题。

    从案件进入尾声到近日宣判,开始有些声音出现例如:不要把安柏迷因化,并不好笑,因为这会影响家暴被看待的方式,甚至让家暴受害者怯于发声;整个社会都想摧毁一个女人,安柏很糟糕,但强尼也很烂;本来就厌女,这起案件不过是能乘上的浪头。

    在这些评论中有些会先以「我也喜欢强尼戴普」开头,或是诸如此类先为以下的言论消毒,这是种可以理解避免被资格论给圈限的预防针。但是,这类型的评论的立基的主轴都是「厌女」。厌女,可以说是女性主义中所主张的一种父权社会现象,日本社会学家上野千鹤子就着有相关的着作,这可以说是父权社会的反面,也就是在男性优位的社会中对于女性的各式各样贬抑。

    *(photo:Up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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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是因安柏所撰写关于自身受暴的文章因而致使强尼遭受事业重大损害所生。(美联社)

    然而这起案件是因安柏所撰写关于自身受暴的文章因而致使强尼遭受事业重大损害所生,而这起案件是否成立诽谤(defamation)所依凭的正是文章内容是否为真,换句话说,有没有家暴这件事。从专家证人的诊断未依程序、过度夸张的反应(My dog stepped on a bee)、照片的修改以塑造遭家暴的图片,这种种不仅是在前先的文章所彰显的谎言,却是确确实实在当刻所出现的「说谎」行为。

    「说谎」这个行为即便不诉诸于极度严格康德式道德哲学(例如康德认为即便犯人在门前我们也不能谎称追逐的人的真实位置,因为这违反了定然律令),在一般的观念中说谎的行为仍然是「错的」。对于家暴事件的注意毋宁是因为女性主义的缘由,而也让婚内强暴入罪化,也让女性受迫的事实被摊开在社会之前,于是我们才发现女性这个佔世界上一半的人口的群体,甚至比少数族裔更晚取得政治权利。

    但是,对于安柏的各种批判嘲讽,并不全然是针对她的「性别」,却是针对她的「行为」,担忧于对安柏的嘲讽将造成家暴受害者的寒蝉是种对舆论的过多要求。换句话说,对于任何道德上的错行所对应的制裁方式,不同于法律是透过司法裁判,是透过公众的舆论来予以制衡。迷因化作为当代的舆论形式,是种以网路为主体的自体产制舆论的活动,而这些舆论并不是将安柏的性别予以调侃,却是嘲讽安柏的说谎行为。

    安柏是位女性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女性也是「人」,当然地也无法豁免于说谎作为错行的道德审视。然而,却因为具有「女性」的身分,就有来自于不同声音的保护,于是问题出现:是否身为女性,就能豁免于说谎的谴责?

    家暴受害者与声称家暴受害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而当后者的声称与事实有所不符,正是说谎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外观。大部分人不会拒绝同理家暴受害者,但大部分人也不会去同理谎称自身是家暴受害者。确实,有些人是因为单纯厌女,因此找各式各样的理由,或是以此案件为契机来满足自己的仇恨。但就像所有的辩论一样,当你把相反论点拿最极端的一种来当作对手予以证成自身的主张,是的,你永远都不会说错。然而,即便我们不估计,也不需要估计,作为极端的主张,永远也绝对不会是多数。有些人就是仇女,但不是所有人都否认女性受迫,甚至这是许多人所承认与认知,甚至企图改善的现象。

    换个场面来看,就我国的例子来说,前高雄市长韩国瑜在参选市长、总统时的各种政见以及行动表现出所言与所行明显有扞格的多处,那时也出现了极多的迷因去嘲笑这些地方。然而女性主义呢?

    所谓女性主义,我认为所代表的是基于对于长期父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主张的是性别的平等。平等(equality)并不是给任何一种性别特权(privilege),而是去正视无论男性或女性,都是「人」,而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所以,当一个「人」说谎时所遭到的迷因对待,何以没有人出来反对对于说谎者的挞伐(除非把韩家军算入,但韩家军反对挞伐是来自于政治立场而不是性别,故而与本文无涉)?而当女性主义于半个世纪前开始进入政治前台,所引起对于家暴的重视时,今日的强尼与安柏官司所揭露的部分事实是强尼受暴时,何以未对「家暴受害者」予以关注?

    这类聚焦于厌女的言论,忽略了种种现象正是在于对「说谎者」的谴责,而不是对于「女性」的谴责。于是,即便要以中立的方式起头,也会如同各种在实际上具有是非的事情上,声称中立的那方实际上保障的往往是「非」的那方。于是,若说谎是种身而为人的错行,安柏作为女性亦同身而为人,是否能豁免于这样的错行呢?若说这种豁免权存在,也将不会是权利(right),因为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却会是种特权(privilege),所谓的特权,意义一直都是因为特定的「身分」而享有不同于未具身分者的特殊利益。

    文末,可以说明的是,曾经也撰写有法律论文,《论释字第 789 号:来自性别视角的省思》(曾友俞,全国律师,第25卷第6期,p.49-64页,2021.06),里头也引用了行政院统计处关于两性间性暴力案件的数据,男女之间的性暴力比例以前者远告于后者,并在该文中提出了对于该解释关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以及被告对质诘问权的论述。而并未在文初提出本文具有此等相关的理解,是因为我认为这里的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关于「谎言」的道德评价问题,而这是关于「人」的问题,而不需要具有资格论的保障。

    ※作者为执业律师。写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识。阅读范围主要是政治哲学、伦理学与女性主义。作品主要为书评、影评与政治社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