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孙力军,傅政华被轻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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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任中国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正华(中)2014年5月6日在北京火车站发表讲话(photo:RFA)
    时任中国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正华(中)2014年5月6日在北京火车站发表讲话(photo:RFA)

    我们本专栏前面几次节目陆续播出的文章里把孙力军本人及其“政治团伙”的几个副省部级成员即将面临的刑期和刑种一一做了分析和估测之后,截止目前被中共当局对外公开的所有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中的唯一一个正省部级,曾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司法部长及中央政法委委员的傅政华,也已经被完成了一审,“择期宣判”。和孙力军、王立科一样,傅政华也是被安排在吉林省长春市接受“司法处理”的。

    半个多月前,中共最高检察院已经公布了长春市中级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中还指控傅政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也就是2012年7月28日 星期四,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完成了傅政华两项罪名中的公开审理部分。

    官方媒体的正式新闻报道中说:在2005年至2021年期间,傅政华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人民币。

    中共官媒称,当天有“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公开审理部分的庭审,而徇私枉法部分因“涉及国家机密”未公开审理。具体内容是傅政华在2014年至2015年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傅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致傅卫华长期未被追诉,情节特别严重。

    此消息出来之后,所有感兴趣的媒体,无论海内海外,均未有挖出关于傅卫华更多的内容,人在海外流亡的郭文贵倒是及时爆料了这个被他郭文贵称之为“傅三儿”的傅卫华当年曾经打电话威胁他。但也还是没有具体介绍出这个傅卫华除了傅政华三弟身份之外的任何内容。而其兄傅政华对他的故意包庇构成的“徇私枉法罪”,按中共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既然对傅政华的起诉书中已经把他的这项罪名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所以仅此一罪就要领刑至少10年是毫无疑问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看他傅政华的主罪,也就是受贿罪会让他领受什么样的刑种和刑期。我们假设他傅政华的这项主罪未来只会被判为有期徒刑15年,那么就会数罪并罚,把两项罪的刑期相加再减掉数年即为实际刑期。

    按照中共相关法律规定,有期徒刑单罪期限最低6个月,最高15年。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一般不超过20年,但单个刑相加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套用到傅政华身上,那么他傅政华未来只会领受有期徒刑的话,最低也应该是20年。

    那么,傅政华的主罪,也就是受贿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我们在过去节目播出的相关文章中,列举出的副省部级以上亿元贪官中,和傅政华较有可比性的一是受贿金额在一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二是出身政法系统,曾经担任过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和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兼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以及广东省政协主席的朱明国,于2016年5月被广西柳州市检察院指控犯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具体内容是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当年 11月11日,朱明国被广西柳州中院宣布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没有附加终身监禁。

    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于2018年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书中指称张越于2008年至2016年,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说起来,这个张越的受贿金额比被判了死缓的朱明国还多了1500多万元,但却只被轻判15年,个中原因被法院解释为: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我们夜话中南海本月18日播出的文章《死缓加终身监禁可能是王立科和孙力军的最好下场》中,已经介绍和分析这个张越的所谓“重大立功表现”很可能与前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的案子有关。有兴趣的读者和听众不妨返回去一读。

    而在本专栏的上期节目中播出的《王立科和他的老上级李文喜都期盼被刀下留人》一文中,我们则介绍了孙力军政治团伙重要成员之一、“江苏政法虎”王立科被一审的20天之后,当年在辽宁公安厅提拔他为自己副手的老上级李文喜也被送上了法庭。两人的犯罪金额分别为4.4亿和5.46亿。从被开始调查的时间顺序看,李文喜退休多年后又被揪出,很可能是王立科“戴罪立功”的结果。

    如果再把孙力军和傅政华相继被查之前的“政治团伙”关系及他们被中纪委查处的先后时间顺序判断,傅政华很有可能是被孙力军交待出来的。所以未来孙力军被量刑时如果说他“揭发检举他人并经查证落实”,并因此认定他“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被“检举人”如果只有一个的话,也是傅政华的可能性最大。而孙力军也因此而能够不被“斩立决”在已经陆续入狱的中共副省部级以上级别的“大老虎”中,人们都认为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的受贿金额最大。

    两年前的7月31日,赵正永在天津第一中级法院接受宣判,判决书中写道:赵正永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即表示感谢党和人民法院的宽大为怀,坚决服从判决,决不上诉!

    请注意,这个赵正永被宣布的受贿金额,实际到手的其实只有7.17亿减去2.9亿等于4.27亿,而且还是“伙同其妻等人”的共同受贿。而长春市检察院日前指控“孙力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也就是说,孙力军的个人受贿额,比赵正永伙同其妻等人的共同受贿额的实际所得还高出了2.19亿人民币。

    如此说来,按照实际受贿所得计算,在中共副省部以上级别的大贪官中,孙力军的犯罪金额不但是史无前例,而且是远远高于其他。

    这里需要说明一句,最为外界所知的已经被砍了脑袋的赖小民虽然在中共媒体中也被称之为“大老虎”,但论起政治级别,他生前所担任的最高级别职务是中国共产党华融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只是个相当于国家机关正司局级的职务。该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国寿”也才是个副部级国企。而象“国寿“这样的副部级国企,期副职负责人都只是正厅局级,但是属于”中管正厅局级”。

    过去,中共“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笔者比照了以往被从重处罚的中共大贪官们的起诉和宣判内容,发现所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说法都是出现在起诉书里的,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社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几句,如果有的话,都只会出现在判决书里。而且只要判决书里在数额特别巨大(五百万元以上都属数额特别巨大)之后再把如上三句都写进去,那判个死缓都要谢主龙恩了!

    所以,依照目前中共当局已经公布出来的起诉书的内容,判断孙力军未来很可能被判死刑或死缓,是因为他的受贿金额实在太高,犯罪情节不可能不严重,社会影响是否特别恶劣众所周知。但因为傅政华的受贿金额不过刚刚过亿,所以他日后比孙力军要判得轻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相比于孙力军的个人受贿6.46亿,傅政华如今被公开宣布的受贿金额,而且还是与他人的共同受贿金额则只有1.17亿,虽然都是被界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正所谓从量变到质变,在未来量刑上肯定还是会有区别的。笔者只是好奇,如果孙力军未来被宣判时会因为“重大立功表现”而免于一死,那傅政华从被中纪委收审开始至今,是否也已经有了所谓“重大立功表现”呢?

    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傅政华的垮台最先是因为孙力军的揭发和交待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傅政华进去之前,已经摆在世人面前的所谓“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们都已经相继落马,傅政华即使想靠检举揭发他们几个,也包括检举孙力军本人来“戴罪立功”,都已经是马后炮了。

    如果不能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傅政华在不久的将来将会面对的判决,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0年的可有性都远远大于死缓的可能。而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缓,他的另外一项徇私枉法罪无论是判10年还是15年,合并执行以后仍然还是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