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假释再犯一律再关25年 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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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庭宣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记者吴政峰翻摄)(photo:LTN)
    宪法法庭宣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记者吴政峰翻摄)(photo:LTN)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谢姓男子等35人分别触犯重罪,判无期徒刑确定,假释出狱后再度犯罪或违规,依刑法第79条之1规定须回笼蹲满25年(旧法20年)残刑。谢男质疑该规定违反比例等原则,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5日对此做成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宣告「部分违宪」,相关机关应于2年内修法。

    宪法法庭指出,部分撤销假释原因是另犯罪或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规定,也未区别另犯罪的情节暨所犯之罪应执行之刑轻重,以及假释期间更生计画执行成效等因素,一律执行固定残刑满20年或25年,不符比例原则,违反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相关规定最迟2年后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指出,相关机关应于2年内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相关机关就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刑的个案,应依本判决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并非一定要执行固定残刑满20年或25年。

    其中15名声请人另声请裁判宪法审查(确定终局判决或裁定违宪),宪法法庭废弃并发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相关机关修法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后,再依新法裁判。若相关机关未于2年内修法,最高法院应本判决意旨裁判。此外,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也针对本案声请释宪,亦应依相同意旨裁判。

    宪法法庭叙明,其他声请人的案件,检察总长得依职权或依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于修法完成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应依本判决意旨裁判。

    其他执行无期徒刑残余刑期的受刑人,于本判决宣示后,对检察官的执行指挥声明异议者,法院于修法期限届满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应依本判决意旨裁判。受刑人如已声明异议尚在法院审理中者,亦同。

    执行无期徒刑残余刑期的受刑人,依本判决改定残余刑期后,短于实际已执行残余刑期者,均以实际执行残刑的最后一天,视为执行完毕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续执行他刑。

    宪法法庭特别强调,相关受刑人不得据本判决,就已受执行的残余刑期,声请刑事补偿、国家赔偿或折抵他刑。

    根据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谢男犯下强劫而强姦罪,1989年被依惩治盗匪条例等罪判无期徒刑,而因我国刑事政策并无「终身监禁」制度,即便判处无期徒刑,服刑一定期间后仍可假释,谢男服刑18年后假释出狱。

    谢男假释出狱后,再度犯下窃盗罪,被撤销假释,依刑法须回牢服满25年残刑;此外,另有34名无期徒刑假释犯也因再度故意犯罪或违反保护管束要求(例如:未定期报到),假释被撤销,亦被依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回笼服完25年残刑,再接续服后案徒刑。

    谢男等35人不满,质疑该规定违反比例、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侵害他们的自由权,声请释宪,另外,最高法院刑一庭也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