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论自由应除罪?宪法法庭判决「合宪但应加以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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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庭今天下午3时宣判公然侮辱罪合宪,但应加以限缩,往后,类似现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减少,较不容易成罪。(记者杨国文摄)(photo:LTN)
    宪法法庭今天下午3时宣判公然侮辱罪合宪,但应加以限缩,往后,类似现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减少,较不容易成罪。(记者杨国文摄)(photo:LTN)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作家张大春、媒体人冯光远不满因发表言论涉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认为已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併案共31案审理,去年底召开言词辩论,法务部认为合宪,公然侮辱罪保护的法益是名誉权,也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宪法法庭今天下午3时宣判公然侮辱罪合宪,但应加以限缩,往后,类似现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减少,较不容易成罪。

    宪法法庭指出,不得因为吵架辱骂对方,如骂人「混蛋」、「下贱」等话,则认定构成公然侮辱罪,仍应考量当时情境、前后语气、吵架源由等,不可因为只辱骂「脏话」,即一律认定涉公然侮辱罪。

    法界认为,受此影响,因为限缩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将来此类案件预期将大为减少。

    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第1项规定,可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实务上常见行为包括骂人三字经、畜生等贬损他人人格及社会评价的言语;同法第2项规定,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

    张大春因批评已故媒体人刘骏耀「下流、可耻、脑子装屎」,被判罚金3000元;冯光远曾因讥讽前国安会秘书长金溥聪「混蛋、下流胚」等话,被判罚金5000元,及称前文建会主委盛治仁为「人渣公务员」遭提告,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有罪确定,有民众也发生类似情形,认为公然侮辱罪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去年底召开言词辩论,机关代表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指出,刑法309条公然侮辱罪规范目的是保护人民名誉权,立法目的正当,名誉权、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两者应不分轩轾受保障。民事损害赔偿虽然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但有更多被害人想透过诉讼获得自我辩白机会,而且,被害人遭匿名散播侮辱言论,可能连加害人身分都无法确认,民事诉讼无法完全取代刑事处罚。

    郭永发举网路霸凌的例子,质疑放弃追诉是执法机关应该採取的立场?试想,不少受害人因网路霸凌走上绝路,不应遏止吗?这种被告(键盘侠)是应该保护的对象?

    声请人冯光远出庭指出,他被判有罪,是因对政治人物可受公评之事表达不满,愤而于「自己部落格或脸书」以尖酸刻薄的言论评论时政,此属于政治性言论,但刑法309条第1项的公然侮辱罪却未针对合理意见评论中,较为尖酸刻薄而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侮辱构成要件的言论予以保障,是对政治性言论的严重干预,也违反比例原则,已违反宪法障言论自由的意旨。

    31件释宪案中,有20案由法官声请;多位法官认为公然侮辱罪在实务上侦办标准不明,不符合明确性原则,只好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