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离婚,公婆拿出 370 万借条!法院: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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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林和隋静是一对年轻、高收入的 AA 制夫妻。2017 年,杜林父母家的一处老宅动迁,杜林父母、杜林均为安置对象,共获得动迁款 370 余万元。此后,杜林以为女儿购买学区房为由,向父母借款 370 万元,并约定每年向父母支付利息 20 万元。借款后,这笔钱中的 245 万元被购置学区房,其余 125 万元一直放置在杜林处。

    2020 年底,隋静和杜林因矛盾引发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杜林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隋静和杜林共同偿还 370 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此举引发隋静的反对。隋静认为,杜林在向父母借款之时,并未争取过她的意见。也从未告诉过她这 370 万元借款的存在。她不认可这笔钱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笔往来于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巨额钱款,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单方的个人债务?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此案。

    一张儿子与父母间的借条

    杜林和隋静,是一对经济条件尚可的小夫妻。双方年收入均超过 30 万,2015 年购买婚房装修后,一直过着 AA 制生活。2016 年,杜林和隋静的女儿出生,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成了杜林的心头大事。然而,结婚没几年且刚购入婚房的小夫妻,此时并无余力再次购入另一套房屋。

    2017 年,杜林父亲从长辈处继承的一处房产面临动迁。动迁后,杜林一家共分得 370 万元。

    为了妥善安排这 370 万元,杜林与父母之间签订了一个《动迁款安排协议》,协议中写明:" 在 XX 路 XX 弄 XX 号房屋动迁中,杜林、杜林母亲、杜林父亲三人共获得 370 万元动迁款。现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林放弃动迁款中本应分得的全部金额,转给杜林母亲个人。杜林母亲与杜林父亲承诺将所有款项,共计 370 万元全部借给杜林,利息为每年 20 万元,借款期为十年,未经杜林同意,不得提前要求还款。"

    在协议的下方,有杜林和杜林母亲的签名。杜林父母表示,之所以这样安排动迁款,是因为当时杜林需要帮助女儿购买学区房,考虑到 10 年后学区房即可转手出售,遂约定杜林需要在 10 年之后将钱款返还给父母。同时,因为杜林原本不在该动迁房安置人范畴内,是为了其购买学区房免税才额外增加的名额,所以特意在协议中约定,杜林放弃动迁款中本应分得的全部金额。

    由于杜林和母亲签订协议时,隋静正因照顾孩子等原因和杜林陷入争吵,返回娘家,于是杜林代替隋静,在《动迁款安排协议》上签了名。不过,杜林强调,自己随即就将此事发信息告诉了隋静,隋静对这笔借款是知情的。

    此后,杜林用 245 万购买了一处学区房,剩余 125 万被保留在了杜林处。

    妻子称对巨额借款毫不知情

    不过,这笔巨额借款,在隋静的角度,却完全是另一番样貌。

    隋静表示,早在 1997 年,动迁房的实际所有者——杜林的爷爷等,就和杜林父子办理了赠与的公证书,将动迁房赠与给了杜林父亲和杜林,这也是杜林一家能够分得 370 万元动迁款的原因。

    因此,隋静一直认为,杜林此前用于购买学区房的钱款,来自于他自己分得的动迁款。因为和公婆有矛盾,杜林获得动迁款时,隋静正在娘家居住。对于杜林和父母签订的《动迁款安排协议》毫不知情,该协议上也没有隋静的签名。由于该房屋是杜林全款购买的,在双方拟定离婚协议时,已约定该房屋归杜林所有。

    隋静认为,杜林和父母签订的《动迁款安排协议》有悖常理。其一、隋静从未被告知学区房的购房款为借款。其二、杜林明明能分到动迁利益,却放弃了自己的动迁利益,将动迁利益转给父母后,又向父母借款,此举并不合理。其三、杜林父亲在 2016 年生病,杜林父母在 2017 年前后正需要用钱,没必要在此刻将钱借给他们。其四、杜林和隋静两方均收入较高,足以满足日常开销,无需额外借款。

    因此,隋静认为,这 370 万元巨额借款应为杜林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该借款为丈夫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林父母出具的《动迁款安排协议》中,系争的 370 万元借款对于隋静而言,到底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杜林与父母之间的借款,有多处与常规借贷相悖之处。

    其一,既然杜林父母已经在杜林和隋静结婚时,出资为二人购房,已尽到父母责任,那么按照常理和生活习惯,即使婚后杜林、隋静需要借钱另购学区房,杜林父母也应按照该房屋的实际价格将房款出借给小夫妻,而非将 370 万元动迁款全部交给杜林。

    其二,在借款金额如此巨大,且涉及买卖房屋的重大生活事项上,杜林父母不要求隋静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有违常理。

    其三,杜林、隋静实际花费 245 万元购买房屋,尚余 125 万元钱款在杜林处。在杜林父亲重病的情况下,杜林父母未要求杜林归还剩余钱款,也没有要求杜林支付利息,同时杜林也没有主动将剩余钱款返还,而是选择继续承担高额利息,此举与常规意义上的借款相悖。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杜林父母在杜林和隋静处于离婚诉讼之际,才提起这起诉讼,且鉴于杜林和父母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仅凭《动迁款安排协议》和动迁款支付凭证,不足以认定杜林和父母之间的 370 万元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杜林父母并非普通债权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如出具借条,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可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应该有更高的证明要求,不能简单以子女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进而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杜林父母需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杜林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杜林个人需将这笔 370 万元巨额借款以及相应利息及时归还给父母。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本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