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拥有一座老洋房 65/672 的产权,因共用面积的租金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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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黄某是南京一座老洋房的产权人之一,他拥有这套房子 65/672 的产权。因为历史原因,老洋房产权分散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管理、处分老洋房,成为产权人面临的共同难题,而黄某就遇上了难题,因共用面积的租金闹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据悉,某某路 3 号房屋是一栋民国建筑,建造至今已有九十多年,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房屋现由黄某与王某、朱某等 11 位共有产权人按份共有,部分产权人定居境外。2006 年 6 月 9 日,黄某与王某等 6 名共有人签订了《关于 3 号房屋析产使用权协议》,约定其中 16.9㎡的门卫房暂作为共用面积,租金作为公积金。2007 年 11 月 18 日,黄某与王某等 7 名共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的屋顶维修、院中化粪池、地下室的日常维护、修缮费用由门卫房的租金中支出。境外产权人对上述两份协议均知晓并表示同意。2012 年,王某、朱某代表 3 号房屋产权人与南京某公司就 16.9㎡的门卫房签订了《租赁合同》,将门卫房出租给南京某公司。2017 年 8 月及 2021 年 8 月,王某、朱某与南京某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

    黄某认为不知道他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己作为共有权人之一,应按相应份额享有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 3 号房屋门卫室占有使用费中归原告的份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 3 号房屋的大部分产权人于 2006 年 6 月 9 日签订了《关于 3 号房屋析产使用权协议》,同意将门卫房出租,租金作为公积金,2007 年 11 月 18 日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公积金使用范围及公积金的管理规则,原告黄某本人以及境外产权人均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根据上述协议,从 2012 年起,第三人王某、朱某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出租门卫房并获取相应租金作为房屋公积金。后王某、朱某与被告续签租赁合同,应视为对 2006 年、2007 年协议的继续执行。在共有产权人达成新的协议前,各方已达成的关于门卫房的使用方式应继续有效。因此,王某、朱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玄武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刘静静表示,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法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以需要储备一定的维修基金,保证必要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修缮。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因此在本案产权人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大部分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成立房屋维修公积金,既是保证自身居住房屋符合使用用途,也是对市级文物的保护,对上述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