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金庸小说人物 法院判中国作家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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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庸生前告中国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二审判决定谳,认定构成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人民币188万元(约新台币835万元)。(资料照,记者廖政辉摄)(photo:LTN)
    金庸生前告中国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二审判决定谳,认定构成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人民币188万元(约新台币835万元)。(资料照,记者廖政辉摄)(photo:LTN)

    〔中央社〕金庸生前告中国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终于迎来定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二审判决,认定构成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人民币188万元(约新台币835万元)。

    综合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今天报导,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金庸笔下的武侠人物,竟出现在江南所着「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大学生。

    2015年,金庸发现「此间的少年」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源自他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4部作品,且人物的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认为,杨治(江南本名)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他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他的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金庸认为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2015年,金庸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此前还没出现过这种抄袭行为被告,本案因而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着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江南等3名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库存书籍,向金庸公开赔礼道歉;江南应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因为三方都不服,向广州知识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庸于2018年10月30日去世,由其遗产执行人继续诉讼。

    据报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构成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