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 专家:全面监管执行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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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稳定法》已通过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photo:RFA)
    《金融稳定法》已通过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photo:RFA)

    近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计划,将《金融稳定法》列入了第一类项目,推动其尽快出台。该法要求将全部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在中国面临经济下行、失业率高企、房地产爆雷的困境之际,这部立法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吗?

    据中国媒体《证券时报》最新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周四发布立法规划,明确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第一类项目中包括了《金融稳定法》,引起外界高度关注。

    迫切推动立法 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法》的出台并非一日之功。今年3月,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积极推动该法出台,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本次第一类项目中还囊括了《公司法(修改)》、《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商业银行法(修改)》、《保险法(修改)》。目前《金融稳定法》已通过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

    《金融稳定法》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相互促进,维护人们群众根本利益。

    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摇政权稳定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企业违约、地方银行爆雷等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失业率高企,出口、投资一蹶不振,导致社会深层矛盾不断浮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8月的一场讲话中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

    但美国民间机构“信息与战略研究所”经济学者李恒青认为,当局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驱动力是维护中共政权稳固。

    他说:“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独裁的国家,核心目的就是维护现有的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地位。”

    李恒青认为,该法指导将全部金融活动纳入党的监管之下,这对中国的金融创新将是一大打击。

    重预防轻处置 执行难度大

    《金融稳定法》特别强调,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源头管控。该法不仅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建立内控机制,还明确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成员单位组成——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位于北京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BIRC) (路透社)(photo:RFA)
    位于北京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BIRC) (路透社)(photo:RFA)

    在风险处置方面,《金融稳定法》指导被处置金融机构穷尽自救手段清理债权债务,并引入市场机制清债,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此外,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也可为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然而,外界注意到,该法的重点落在了维持金融机构的稳定,在如何保护利益受损的投资人、储户等债权人方面却着墨不多。

    美国罗耀拉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丁弘彬教授告诉本台,该法的预防性无可非议,但具体执行难度大。

    他说:“(监管)收紧本身来讲会有很多人不喜欢,立法辩论的过程已经过去了,接下来就是怎么做。这件事事实上一点也不简单,难度可能远比立法本身高得多。”

    丁弘彬说,加强监管必定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人事、文书作业等成本急剧增加,即使是在市场化程度极高的美国,推行金融监管也是阻力重重:“中国毕竟是人治的社会,好的法律问题是在执行的时候,如果人的因素太多,这个法律就真的执行不下去。如果执行到一半的时候说‘上面说不要再往下查下去了,我们可以收队了’,那下一个恒大,大家就等着发生吧。”

    2001年,美国能源公司安然集团爆出审计丑闻,自此美国推动多项立法审计上市公司财会报告的准确度,其中最重要的法案是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22)。该法要求建立独立机构监管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还需建立内控系统,并规范了公司高层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丁弘彬说,然而该法因高昂的执行成本备受诟病,且执行进度缓慢,以此类推,提出全面监管的中国《金融稳定法》也面临相同的困境。

    记者:经纬    责编:何平    网编: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