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法律吓阻战略的思考

  • 发表时间:
    , 文章来源:UpMedia,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如何在法制上完善台湾面对中国武力犯台威胁的法律吓阻机制,是当前台湾面对可能台海冲突全盘战略思考下,不可或缺的规范上超前佈署。图为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美联社)(photo:UpMedia)
    如何在法制上完善台湾面对中国武力犯台威胁的法律吓阻机制,是当前台湾面对可能台海冲突全盘战略思考下,不可或缺的规范上超前佈署。图为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美联社)(photo:UpMedia)

    受到乌克兰于2013年及2014年两度单方面提交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管辖权 (jurisdiction) 的启发,近年来台湾也有学者及民间团体主张台湾应该透过单方声明或是成为罗马规约 (Rome Statute)  缔约国的方式,使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未来可能发生在台湾「领土」范围内的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 (international crimes) 行使管辖权,以对于可能的侵略方(也就是中国)产生一定的吓阻作用,从而避免台海发生冲突的可能。就此议题,英国卫报也在2023年12月31日专文报导有关台湾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各方意见。

    吓阻以外的战略目的?

    我认为,不论台湾是根据罗马规约 art 12  (3) 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或依同条约 art 125  (3) 程序成为缔约国,其「吓阻」中国对台动武的效果 (deterrence effect on China's threat to use force against Taiwan) 恐怕相当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前述任一基础所取得的管辖权仅限于灭绝种族罪 (genocide) 、危害人类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以及战争罪 (war crimes),并不包括侵略罪 (crime of aggression),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参见罗马规约 art 15 bis (5))。

    至于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或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是否有助于台湾国家地位 (Taiwan Statehood) 的声称?

    的确,台湾不论是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或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都具有对国际社会声称台湾国家地位的一定效果。先不论透过前述行为所传递的台湾国家地位主张是否将被美国视为改变台海现状的单方行为,在这么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两者都有将台湾国家地位置于第三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OTP)、Registrar 或联合国秘书长)判断、以及该判断结果进一步形成国际有关台湾国际参与先例的风险。这是台湾自2005 年以来想要借由批准 (ratify) 与存放 (deposit) 相关国际条约来声称台湾国家地位所面临的两难处境。

    *(photo:UpMedia)
    *(photo:UpMedia)

    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成为缔约国,其「吓阻」中国对台动武的效果 恐怕相当有限。(美联社)

    此外,在前述「法律战」(lawfare) 的思维下,更重要的是必须思考此种基于避免台海冲突与吓阻中国对台动武的目的,而让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的策略,是否可能产生反效果?具体来说,让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台湾领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是否将增加美军介入台海战事的反向诱因 (disincentive)?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对于美国介入台海冲突战略评估的影响

    要回答前述问题,首先要注意到,不论是基于台湾的片面声明或正式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将及于台湾领土全境,不论相关刑事被告所属国籍国 (State of nationality) 是否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以,介入对台战事的美军也有可能因其作战行为而置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之下。

    虽然美国国会在 2003 年在因应罗马规约的立法中,将台湾与美国其他盟邦排除于相关的限制,但从美国对于罗马规约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发动程序的态度,以及美国对于非美国法院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与外国法院)对美军行使管辖权的一贯态度来看,假设美军必然直接介入未来中国侵台的台海战事,若台湾真的让国际刑事法院对台湾领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至于美国是否会基于台湾这方面的单方行为可能升高区域紧张情势而予以反对,在此不予讨论),这势必将影响美国如何介入台海战事的思考。在此情况下,美国可能的反应,大致不会偏离以下两种方向:第一种反应可能是美军对台的介入将限于台湾领土范围之外,也就是将介入的美军置于于台湾领土及其延伸(领海、领空以及台湾所属的船舰、航空器等)的范围之外,以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美军可能的管辖权;第二种反应则是要求与台湾缔结加强版的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SOFA) (也就是所谓的 Article 98 Agreement 或具同等效力的双边协定或既有相关条约内容,参见罗马规约 art 98 (2)),明文排除台湾法院以及其他在台湾领土范围内得主张刑事管辖权的第三方法院(如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在台美军的相关管辖权限。上述第一种选项的结果,将限制美军介入台海冲突的范围及其相应的军事选项;第二种可能反应则有以下问题:有鑑于前述的加强版 SOFA 形同限制了台湾法院的地域管辖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具有高度的宪法重要性,台湾与美国缔结此种双边协定时,自然必须在事前以正式的条约并配合相关立法为之,此种作法将改变目前美军秘密援台的作法,其战略冲击必须审慎评估。

    罗马规约在台湾与宪法义务的思考

    当然,在前述的美国两种可能反应外,还有第三种可能:台湾虽然依罗马规约,使国际刑事法院取得对于发生在台湾领土范围内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的管辖权,但在面对被告具有美国籍时,选择背离 (derogate) 其依罗马规约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义务,以确保美国国民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在美国取得台湾此项事前保证的情况下,即令国际刑事法院对台湾领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美国对介入台海战事的选项自然就不会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管辖权受到限制。问题是,谁有权向美国提出这种违反国际条约义务的保证?这种违反国际公法一般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对外行为,是否也牴触了有关对外关系 (foreign relations) 的宪法规范?

    *(photo:UpMedia)
    *(photo:UpMedia)

    让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台湾领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相关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有可能将增加美军介入台海战事的反向诱因。(美联社)

    除了前述相关国际法的议题以及罗马规约所生条约义务所涉及的的宪法对外关系规范外,卫报报导中有关谁能有效代表台湾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提到总统的单方宣布 (unilaterally declare) 即可,更将前述的「法律战」思维拉回到宪政秩序的规范性思考。虽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其所提出的罗马规约 article 12 (3) 宣言在国际法上有拘束该国(台湾)的法律效力,但就内国宪法层次而言,我认为此种作法必须要有国内立法的支持,因为这种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形同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部分让渡,有自我限制主权行使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的效果,不能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此外,由于依据罗马规约 article 12 (3) 宣言所赋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属于个别性的 (ad hoc),因此,总统依该项规定所为的个别宣示,均应在宣示前取得国会的事前同意。

    结论

    鉴于单方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正式成为罗马公约缔约国的结果,都将造成有关台湾刑事司法管辖权的部分让渡,有自我限制主权行使的效果,此种涉及主权权利 (sovereign rights) 让渡的国家行为与前述的加强版 SOFA,自都应有法律保留与国会保留宪法原则的适用。

    法律吓阻的战略思考不能悖离宪法规范,因此如何在法制上完善台湾面对中国武力犯台威胁的法律吓阻机制,是当前台湾面对可能台海冲突全盘战略思考下,不可或缺的规范上超前佈署。

    ※作者为英国华威大学法律系 Reader in Law,主授宪法与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