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判「侮辱职务罪」违宪 杨蕙如案发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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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神杨蕙如今赴北院应讯。(记者温于德摄)(photo:LTN)
    卡神杨蕙如今赴北院应讯。(记者温于德摄)(photo:LTN)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卡神」杨蕙如被控在日本关西事件率网军侮辱外交部驻大坂办事处,被依侮辱职务罪判刑5月确定。宪法法庭今判决侮辱职务罪为违宪,侮辱公务员罪合宪,但限于对公务员当场侮辱行为。杨蕙如判有罪部份废弃发回高院。

    司法实务上,国人遭遇警方或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当场爆粗口辱骂,吃上官司,屡见不鲜。

    2018年9月台风侵袭日本,大坂关西机场淹大水,我国驻大坂办事处因网路疯传未提供台湾人妥善协助而饱受抨击,杨蕙如被控指挥网军抨击大坂办事处及官员「烂到该死的地步」、「一群垃圾老油条」,蔡姓男子谯警三字经、谢姓女子自认宣洩情绪说出「操」字,没有骂人之意,被依刑法第140条后段的侮辱职务罪、或前段侮辱公务员罪判刑确定,均质疑侵害言论自由、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等,已违宪,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彰化地院法官陈德池审理妨害公务案时,认为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侵害言论自由,违反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平等原则,因此停止审理,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将杨蕙如案、5件法官声请、4件民众声请案,合併为10案併案审理,并于去年12月26日进行言词辩论,机关代表法务部认为言论自由不应无限上纲,执行国家公务代表国家公权力运作,有特别保护必要,侮辱公务员罪并非我国独有,未违宪。

    宪法法庭今天下午3时宣示判决结果,宪法法庭判决认为,人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职务,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项公务执行之异议、质疑、批评等意见及评价,本即具有监督施政、促进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实真伪之意见及评价,例如人民抽象咒骂特定政府机关之职务行使,纵其使用语言刻薄粗俗或显属发洩情绪者,应认仍属质疑或批评公权力之言论,而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

    公然侮辱职务之言论,亦难以想像会对公务执行产生明显、立即之妨害。侮辱职务罪系以刑罚处罚此等言论,亦与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有违,而已侵害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核心,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宪法法庭认为侮辱公务员罪,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于此范围内,始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无违。

    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