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不能成为污名精神疾病的帮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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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精神卫生法第22条「病人的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仅是精神医疗机构与人员须受的法律节制,也是公权力机关,更是中央到地方卫政主管单位的使命。(本报资料照片)(photo:UpMedia)
    现行精神卫生法第22条「病人的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仅是精神医疗机构与人员须受的法律节制,也是公权力机关,更是中央到地方卫政主管单位的使命。(本报资料照片)(photo:UpMedia)

    5月19日,一位「杀人未遂犯」而受刑前监护处分的精神疾病病人,由基隆某医院「脱逃」,「流窜」双北,「造成民众人心惶惶」,双北及基隆等校园关闭,最后于22日由警方在新北新庄逮捕在此打零工两日的简员,结束此一堪称基北北「全城警戒」,国家级警戒的杀人未遂犯脱逃事件。随后,基隆市卫生局以简员固然是受监护处分人,但同时也是精神疾病病人,因此该医院违反精神卫生法,未于病人行踪不明时,即时报告警察机关,而引发「社会大众安全风险及恐慌」(依据多家媒体报导,非卫生局新闻稿),予以依法裁罚。

    当然,「杀人未遂」经判决确定,脱逃而发布通缉,自然有法可循。但是,该员系精神障碍而犯罪,亦经判决确立。难道其罹患精神疾病病人的事实,不应该有更多斟酌与考虑?

    现在应该可以心平气和地检视,这位逃逸的受监护处分人,经过基北通缉,全城警戒,在西门町看街头表演被解释成「大胆」、「无惧追捕」,而自己找工作两天等等资讯来看,是否有许多矛盾的描述,而危险性又从何评估得来?

    媒体,不是基北北全城警戒的发起者

    在国家级警报期间,媒体不断播放追捕与逃逸的相关影响,这些都不可能来自于媒体自主採访所得。而媒体所揭露「行走躲避监视器」,「无手机难以监控或定位」,似乎暗示这位逃犯狡诈且蓄意隐藏行踪。对一位身无分文,走路、没手机,向人借钱的精神疾病病人,其实却是平常不过的现象。报导或揭露的危险性描绘,究竟居于多少事实?还是反映着我们对于精神疾病病人的猎巫式恐慌,或是先入为主对于精神疾病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刻板印象?

    新修精神卫生法第38条第2项:「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状态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经法院裁判认定该法律事件发生原因可归责于其疾病或障碍状况者,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机关、机构、法人、团体,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碍状况为该法律事件之原因」。但是,抱歉了,这条文12月15日才能生效。

    而且,这次的问题是在媒体吗?

    至于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4之1条「受处分人行踪不明者,得请有关机关协寻之。协寻受处分人应用协寻书,通知各地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但不得公告或登载新闻纸,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之」。抱歉,再抱歉,这只适用在感化教育受处分人,不适用在受监护处分之精神病人。

    而我们居然还是,非联合国会员,完全接受(无讨论,无异议,无保留)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的国家!?

    失去更久或终身的人身自由

    简员归案后,据称表示会逃离医院,是因为自己的监护处分(心智障碍而减责,但必须在适当处所接受治疗处分)加上刑期将长达8年,「实在太久了」,所以才萌生脱逃的意图。简员有所不知,如果适用刑法新修正之规范,简员5年后,如果还有再犯或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能还要延长监护3年,而3年后,还有可以每年再度延长1年,尚且无次数限制!因为2022年2月18日监护处分制度的改变,已然认定精神疾病触法者或犯罪者是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原因,在没有终身监禁制度的台湾,必须以无限期人身自由限制,来加以防范!

    *(photo:Up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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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终身监禁制度的台湾,未来将以无限期人身自由限制来防范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精神病患。(美联社)

    现今没有任何方法有效预防精神疾病,而严重精神疾病更不是自身的错误而造成。严重精神疾病对人最大的损害是造成个体罹患疾病而不自知(无病识感),造成自我能力与对应外界现实的损害(脱离现实)。他或她们,可能是我们的姐妹兄弟,我们的家人,当然也是我们的同胞。

    公权力,更要避免污名化精神疾病

    我们不应苛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检警们。然而发布通缉,运用公权力及媒体报导协寻,是否也应评估实际的危险性,并且遵守依法行政、比例原则。个人还是要进一步地逆风地指出,现行精神卫生法第22条「病人的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仅是精神医疗机构与人员须受的法律节制,也是公权力机关,更是中央到地方卫政主管单位的使命。

    监护处分得以无期限限制人身自由,让刑事司法体系已经演示了一次污名化精神疾病触法者或犯罪者的作为。希望,公权力,成为精神疾病污名化的帮兇,可以到此结束!!

    ※作者为精神科专科医师及司法精神专科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