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公共场所急救不担责 民法典有“好人条款” 为何再立法“双保险”?

  • 发表时间:
    , 文章来源:MyZaker,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 8 月 17 日至 20 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第 184 条已经作出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医师法草案为何将医师这一群体拿出来突出强调?草案这一规定的意义何在?这一规定是否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执业医生。

    拟明确医师见义勇为施救不担责,能够 " 定神 "" 撑腰 "

    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称为 " 好人条款 "。

    " 立法是呼应社会需求的一种方式。医师法草案‘重申’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对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舆论的呼应。"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医生胡晓翔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来,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现实案例,让医师这一群体对 " 救不救 "" 管不管 " 多了一些现实考量。

    2017 年 9 月 7 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一居民到药房买药时突然出现猝死症状。当天正好在父亲所开药房临时替个班的医生孙向波赶紧采取急救措施,人是救过来了,可受救者出现了肋骨骨折等问题,后起诉要求孙向波负责并赔偿。孙向波一脸茫然:" 我这是救人一命,不感谢也就罢了,我也不需要感谢,但让我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咋还会让我对此事负责呢?"

    虽然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底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该居民的诉讼请求,孙向波也表示面对这一判决结果 " 内心很欣慰 ",但该案还是给一些欲 " 该出手时就出手 " 的医师带来些许顾虑。

    " 最近几年,有的医生由于在公共场所、下班时间或者出差途中出手救人反而招致责任纠纷,引发了社会关注。因此,这次修订医师法时进一步强调、再一次宣示,可以给广大医师起到‘定神’‘撑腰’作用。" 胡晓翔说。

    " 草案这一规定,也是对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的进一步延伸。"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庹明生律师告诉记者。

    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既然是紧急救治,就可能涉及救治不成功的责任问题。医师法草案三审稿拟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对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的延伸和深化。" 庹明生说,国外有的医师法还规定,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医师有责任救人,否则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也含有这层意思 "。

    *(photo:MyZaker)

    2019 年,万米高空上一名老人无法排尿有膀胱破裂的危险,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医生张红挺身而出,连续 37 分钟用嘴为老人吸尿 通讯员 南宣 供图

    草案中为何专门作出规定?避免科以医师更高责任

    在专家们看来,民法典中已有类似规定,此次医师法修订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多余。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受访时表示,虽说民法典第 184 条针对所有情况作了规范,但实践中,由于医生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更高。

    " 比方说,同样是施救行为引发了对受助者不利的结果,医师施救与普通人施救相比,由于医师具有专业技能,人们很可能认为该医师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对医生的救助科以更高的责任。" 姚欢庆说," 这种更高的责任对医生来说并不合适,医师这时应当被视为普通人一样对待。所以,医师法拟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救助责任的明晰化,有利于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更愿意挺身而出。"

    在庹明生看来,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鼓励医师放手抢救病人,而且可以让老百姓有一个心理预期。"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医师救人很可能出现包括医师本人也意想不到的后果,它可以让老百姓对紧急情况下医师的救人结果和责任承担有一个心理预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 在法律层面消除医师对于救助他人引发的不必要的负担和法律责任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医师真正地在遇到他人需要急救时无需考虑过多而敢于施救。"

    孟强介绍,依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要有执业地点,医师对他人的急救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在医疗机构内实施的急救,一是在医疗机构外实施的急救。针对在医疗机构范围内实施的急救及其责任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220 条和 1224 条作了规定,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时,行为人虽是医师,但对于患者的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医疗机构。

    " 医师在医疗机构外的急救,很可能没有场地、没有手术台、没有护师、没有必要的医疗器械等等,这时,医师很难达到像在医疗机构急救那样的救助效果。如果按在医院的诊疗标准判断,医师十有八九要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医师在医疗机构外遇到他人需要紧急求助时很可能就不敢救了,这对整个社会都并非好事。" 孟强说。

    " 医师法草案三审稿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内容上看,这一条和民法典第 184 条高度相似,可以说是第 184 条在医师这一特殊人群上的具体落实。" 孟强指出,三审稿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医师的行为已不是执业行为,而是作为普通自然人的行为,此时其救助他人出现损害后果,责任恐怕就要由他自己直接承担,所以,草案三审稿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免除医师作为救助者的责任。

    *(photo:MyZaker)

    今年 2 月,在佛山南海一小区,五旬大叔突然倒地呼吸停止,路过的医护人员为他实施心肺复苏,使大叔成功获救 视频截图

    三审稿该规定是否完美?仍有值得商榷和完善之处

    对比民法典第 184 条和医师法草案三审稿的规定,孟强指出两者的细微差别有三处:

    一是民法典第 184 条针对的是一般的自然人,而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规定针对的是医师;二是草案三审稿将民法典中规定的 "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 改为 " 实施急救 ";三是民法典第 184 条并没有强调 " 公共场所 ",草案三审稿则强调地点是 " 公共场所 "。

    " 这三处改动,我觉得,身份从自然人到限定为医师有必要,因为医师法针对的就是医师。而把‘紧急救助’改成‘急救’则值得商榷,医师对别人实施的紧急救助是否仅限于急救、医师实施的行为究竟属于急救还是紧急救助可能出现争议。" 孟强说。

    比如,医师看到有人溺水而对溺水者实施控水措施,这种做法普通人也懂一些,可能也会这么做,那么医师的行为属于急救行为还是紧急救助行为?" 我觉得这一点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争议,建议直接采用民法典第 184 条中‘紧急救助’的表述,除非‘急救’这个概念在医学医疗界有比较清晰的内涵和外延。"

    此外,对于医师法草案三审稿中 " 公共场所 " 的限制,孟强表示:" 我认为立法者的本意是想与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急救行为相区分,所以限定为‘公共场所’,但医疗机构之外的地方并不都是公共场所。"

    " 立法者想象的公共场所,比如说在地铁站或者大街上。但有没有考虑到,比如一个人在偏僻的小路上昏倒了刚好有医师经过,此处算不算公共场所?或者医师在朋友家做客,朋友突然昏倒了医师对他进行急救,此处算不算公共场所、能不能免责?所以我认为‘公共场所’的限制过于严格,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徒增纠纷——什么是公共场所?非公共场所又包括哪些?我建议此处的‘公共场所’最好改成‘医疗机构之外’或‘非医疗机构’,这对保障医师和受救助人都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