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怀疑自己得胃癌,诊断结果没出便跳楼身亡,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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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郑州晚报

    张某在医院等待诊断结果时,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症,翻越窗户攀爬到医院门诊大楼 9 楼跳下自杀身亡,其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行为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进行赔偿。今天,记者获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张某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怀疑自己得了胃癌,患者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张某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前往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为(胃窦)黏膜慢性炎。张某怀疑自己得了胃癌,为进一步查明病因,医生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张某同意进一步检查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胃窦黏膜活检。

    次日,张某在检查结果未出来前便前往医院查询自己检查报告,但未能取得检查结果,张某怀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

    张某攀爬到门诊大楼外墙,想要跳楼自杀,医院发现张某站于该院门诊大楼 9 楼外檐后,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劝导、安抚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

    但张某情绪异常激动,在反复劝说无效后,张某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张某多发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患者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疾病误判并夸大病情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张某深信自己患有胃癌从而轻生,同时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某跳楼自尽,将医院诉至法院。

    涉案医院辩称,医院对张某的诊断符合医学常规,在张某有自杀行为后也进行了积极劝导、救援,并在张某高空坠落后积极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所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病理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并无不当,不能证明医院具有过错。

    一二审法院判决,患者坠楼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承担责任

    张某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却因自我猜疑上至门诊大楼 9 楼,翻越到外墙檐跳楼致死,医院门诊大楼 9 楼电梯间也装有限位器,医院在发现张某后,也立即组织劝导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在劝导后,张某仍跳楼自杀,张某死亡系自身意志行为所致,医院难以防范,且在张某坠落后立即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所以张某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要求医院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超出合理限度

    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与其诊疗服务有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超出了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