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贪腐 2631 万,退赃 8000 多万”,获判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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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控贪污 2000 余万元、受贿 600 余万元。其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祝某某积极退赃 8000 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 13 年,处罚金人民币 230 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photo:MyZaker)

    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被勃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 5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8 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某某于 200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犯贪污、受贿罪,具体情况为:

    贪污罪——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 2030.5535 万元,所涉犯罪事实一共 32 项,最高一笔金额为 301 万元。

    受贿罪——祝某某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 600.78 万元,所涉犯罪事实一共 9 项,最高一笔金额为 170 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污、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其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将贪污、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经调查,祝某某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

    判决书还披露,2017 年 10 月 25 日,祝某某曾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勃检一部刑诉〔2021〕Z4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表示: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 8000 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

    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 年 9 月 29 日,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30 万元。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631.333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长安街知事、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