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赢家:73 岁大爷因拒绝给小 21 岁女友买房遭分手 起诉女方返还财物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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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大爷(化名)今年 73 岁,经人介绍,他在 2020 年与一名比他小 21 岁的女子建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朱大爷先后给了女方 1.6 万元及两样首饰。最后,当他拒绝了女方提出在成都购房的要求后被分手。在向女方索要此前给出的钱款和首饰未果后,朱大爷将女方起诉到法院。

    1 月 21 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蓬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大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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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起诉分手女友,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朱大爷是四川蓬安县人,妻子去世多年,常年独居。2020 年 10 月,经人介绍,朱大爷认识了一名比自己小 21 岁的女子,并初步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11 月初的,两人和亲友聚餐时,朱大爷给了女方 6000 元红包,此外,他还给了女方一对手镯和一尊玉佛,此后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10 多天后,女方以 " 洗面 " 美容消费为由,向朱大爷要了 1 万元现金,因朱大爷当时没足额现金,便向人借了 1 万元给女方。2020 年 11 月底,当女方要求朱大爷为其在成都市购买一套住房后,朱大爷拒绝了。之后,女方以母亲不同意为由宣告 " 恋爱 " 终结。两人分手后,朱大爷多次要求女方返还相关礼金、饰品未果。2021 年 8 月,朱大爷以 " 不当得利 " 为由将女方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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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法院:

    恋爱关系收受财物,不构成 " 不当得利 "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男女恋爱关系结束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朱大爷诉求的财物返还分为两个部分,即确立恋爱关系时给付的红包礼金 6000 元、手镯一对、玉佛一尊,以及恋爱交往过程中因女方 " 洗面 " 消费,朱大爷为此给付的现金 1 万元。

    依照朱大爷的陈述,第一次给付女方财物即红包礼金 6000 元、手镯一对、玉佛一尊,是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时给付的见面礼,当时朱大爷还给付了双方婚介礼金。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因确立恋爱关系给予对方一定财物是正常的社交行为,法律对此不提倡亦不禁止。基于此,女方因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收受朱大爷的财物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朱大爷所说的手镯一对、玉佛一尊系双方认识之前购买,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饰品的购买发票和价款,法院对其价值无法评定,因赠送的饰品价值无法判断且对被告而言具有特殊的情感利益,司法实务的通行处理办法亦是不予返还。

    此外,关于朱大爷给付女方用于 " 洗面 " 的费用 1 万元是否应该返还。法院认为,基于常人的习惯认知,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的消费一般会高于平时,为增进彼此情感,一方在恋爱时为对方的个人消费行为买单付款屡见不鲜,属生活常态,法律对此不提倡亦不禁止。现朱大爷要求女方予以返还同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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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不能按 " 赠与合同纠纷 " 撤销赠与?

    本案的裁判文书内容显示:" 本案还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务界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时会按照赠予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纠纷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 658 条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之规定,因本案原告赠予的财物已完成交付即权利转移,原告的赠予亦无法撤销。依照《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如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并无婚嫁的约定,原告赠送被告财物是为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事实上原、被告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相互交往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形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也不宜认定被告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于此原告的诉求也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原告因恋爱而赠与被告相应财物的行为是否已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利,因原告未主张也未举证,法院对此不予评判。本案原、被告从认识到确立恋爱关系至恋爱关系结束,期间较短。被告是否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原告的财物,因原告对此没有举证,法院无法评判,如被告涉嫌诈骗,原告可依法另行维权。

    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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