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物园大象争「人格」释放 纽约终审将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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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布朗克斯动物园独居的大象「快乐」。(路透)(photo:LTN)
    在布朗克斯动物园独居的大象「快乐」。(路透)(photo:LTN)

    〔编译管淑平/综合报导〕纽约市布朗克斯动物园的大象「快乐」(Happy)或许并不如其名般快乐。动物福利团体认为「快乐」遭非法圈禁且独居多年,提告要求承认这只大象具有法律人格地位予以释放,此案经4年诉讼,纽约州上诉法院18日将审理此案。

    动物福利团体「非人类权利计画」(Non-human Rights Project)代表现年51岁的「快乐」提告,认为这只母亚洲象具有法律「人格」地位,且大象是群居动物,被监禁在动物园不合法也很残忍,要求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律师威瑟(Steven Wise)说,「这只大象是在违反她意愿下遭监禁」,「40多年来一直被当作囚犯对待」。

    「快乐」为野生象,幼时被捕获卖到美国,1977年起就住在布朗克斯动物园,原本还有一个自幼一起生活的公象「臭脸」(Grumpy)作伴,但是「臭脸」2002年因遭动物园内其他两只大象攻击重伤被安乐死;动物园为「快乐」安排的另一只同伴「山米」(Sammie),也于2005年因肾衰竭被安乐死,「快乐」就从2006年起独居至今。她的室外活动区约1英亩大(4046平方公尺),室内圈舍长度仅约她身长2倍。

    「非人类权利计画」2018年兴讼,但是2020年先后遭初审和中级法院否决。18日审理此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是该州法院系统中的终审法院。

    纽约人身保护法并未定义何谓「人」,威瑟18日向「路透」说,「现在是时候让像『快乐』这样的非人动物,不被视为物,而是具备享有权利之能力的人」。布朗克斯动物园表示,「快乐」被悉心照顾,把她移到保护区不会对她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