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起诉某炸鸡店 获赔 5000 元

  • 发表时间:
    , 文章来源:MyZaker,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天眼查 App 显示,近日,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 " 一桶鸡 + 可乐 " 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

    *(photo:MyZaker)

    鹿晗起诉炸鸡店获赔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店铺将鹿晗肖像制作成推荐人使用在产品首页图,使公众误认原告与被告销售的商品存在代言关系或合作关系,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最终,法院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 5000 元。该侵权餐饮店已于今年 2 月注销。

    *(photo:MyZaker)

    侵权餐饮店注销

    *(photo:MyZaker)

    判决书公开

    本文来源:网易娱乐 责任编辑: 周志婧 _NBJS18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