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灾东电「天价赔偿」出炉 4高层需赔「2.9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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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东电旧经营团队4名高层,须赔偿13兆日圆。(图/路透)

    记者林彦臣/综合报导

    发生于2011年的311大地震,造成「福岛第一核电厂」发生核辐射外洩的核灾事故,东京电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因为福岛核灾蒙受重大损失,向当年的经营团队提告求偿,东京地院13日判决其中4人应赔偿逾13兆日圆(约新台币2.9兆)。

    根据NHK报导,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旧经营团队中的4名高层,合计须赔偿东电13.3兆日圆,这也是认定经营团队要为核灾事故负责,须负责民事赔偿的首例司法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对「国家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在2002年公布的「长期评价」的信赖性,及当年管理阶层是否认知到巨大海啸,可能侵袭核电厂採取适当对策,成为诉讼主要争点。

    前常务董事小森明夫承认自己犯了一个错误,但他在地震前一年的 6 月上任,并决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即使指示採取措施,也无法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