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大家会说谎 为什么成人网站还是要问:你是否年满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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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摄自PLAYNO.1)(photo:UpMedia)
    (翻摄自PLAYNO.1)(photo:UpMedia)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了防止儿童及少年接触到有害身心发展的网际网路内容,由NCC召集各个主管机关委託民间团体成立内容防护机构,并办理网路内容分级制度。

    除了分级制度,如果内容涉及「猥亵」,法律也要求要做出「适当阻隔」,因此在进入网站前多加入一道关卡,另一个目的也是为了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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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回到刑法的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的文字、图画、声音或其他物品,或是公然陈列、用其他方法让人看到听到,是刑法第235条的散播猥亵物品罪。

    我们先来谈谈什么是猥亵?

    在最早的时候,根据最高法院的见解,「猥亵」的意思就是「姦淫」以外,一切能让人兴奋或满足性慾的色情行为。具体来说,「猥亵行为」客观上要能挑起别人的性慾,并在主观上满足自己的性慾。

    但有人批评,最高法院这样的解释,有说跟没说一样。

    一九九三年,有个人觉得国内缺乏正确性教育的书籍,因此购买了两本英文书Making Love 及Sensual Massage 的中文版权,翻译成中文版准备出版。没想到被当时台北市政府新闻处认为内容构成《出版法》的「煽动妨害风化」而扣押,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救济失败,最后声请大法官解释。

    一九九六年,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07号解释,其中进一步定义了「猥亵出版品」。大法官说,所谓的猥亵出版品,指的是一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的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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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进一步指出,猥亵出版品和具有「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的出版品不同,其中的区别方法,要从出版品的整体特性和目的观察,并从当时的社会观念判断。但所谓的风化,会随着社会发展和风俗而不同,概念上不能一成不变。

    大法官这样的解释方法,把「猥亵」两个字定性成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反过来说,仍然没有回应「猥亵」两个字过于抽象不明的批评。

    又过了十年,发生「晶晶书库」案,当事人于是认为刑法第235条「散播猥亵物品罪」违宪,因而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后来做出释字第617号解释,刑法第235条并没有违宪。大法官觉得,「猥亵」在客观上能「刺激或满足性慾」,要和「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的描绘与论述」有关,而且要让一般人感到羞耻或厌恶,并且有碍社会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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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并进一步阐释什么是「猥亵」物品进入刑法第235条的分界。

    如果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的「硬蕊」(Hardcore)猥亵内容,无论如何都不能传布,否则一律构成犯罪。

    相对地,其他类型的猥亵物品,也就是所谓的「软蕊」(Softcore)内容,只要採取「安全隔绝措施」传布,就不会构成散播猥亵物品罪。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加上安全隔绝措施,仍会成立犯罪。

    但是这样的见解真的妥当吗?真的有回应「猥亵」两个字不够明确的问题吗?再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我们要用刑法处罚「猥亵」这件事?

    许玉秀大法官就在这号解释中提出不同意见书,严厉批判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她指出,散播猥亵物品罪要保护的不过是一个过时而且意义不明的「性道德感情」。大法官多数意见建构了一个「多数社会性道德感情」的想像,并压迫少数性道德感情。这种社会少数必须为了多数而让步的见解,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问题所在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性自主意识」的存在,而非多数/少数的问题,更不是男性或女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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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前面提到的「安全隔绝措施」,具体来说像是附加封套、警告标示或限制在法令特定的场所,就没有问题。

    那么,网路上的猥亵物品呢?

    有个网站叫做「PLAYNO.1」,网站负责人被起诉散播猥亵物品罪。被告主张,网站入口都有警语,确保年满十八岁的网友才能进入。

    但是大家都知道,「我已满十八岁」是每个人成年以前最常撒的谎,法官也年轻过,当然也知道未满十八岁的人如果点进这个网站,不可能乖乖地按下「我未满十八岁」而被网站「请」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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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法官进一步强调,网际网路的精神起源于自由、分享的观念,使用者可以透过网路自由地分享自己或他人的创作。而且网际网路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因为具备了匿名性质,更展现了网路自由的精神,所以任何网际网路的使用者,如果没有打算要公开自己的个人资讯,除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通讯监察/搜索,或骇客非法入侵,否则没有一个人可以知道匿名网路使用者的资讯。

    「PLAYNO.1」的站长只是一个架设网站营利的普通人,不像公务机关一样有查验会员身分的权限,根本上来说很难禁绝网路的匿名使用者在加入会员的时候填写虚伪资料,此外被告在网站入口设定警语等等隔绝措施,已经做到了相当程度的隔离措施,因此不成立散播猥亵物品罪。

    *(photo:Up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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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法律白话文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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