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直男行为研究到性感照:女性至上主义与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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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男行为研究把「直男」当作研究对象,所谓对象即为Object—即为客体,因此可以说直男被物化(Objectified)。(图片取自PAKUTASO)(photo:UpMedia)
    直男行为研究把「直男」当作研究对象,所谓对象即为Object—即为客体,因此可以说直男被物化(Objectified)。(图片取自PAKUTASO)(photo:UpMedia)

    已经风行一段时间且也正流行的直男行为研究,顾名思义的是把「直男」当作研究对象,所谓对象即为Object—即为客体,因此可以说直男被物化(Objectified);另一方面性感照大多数由女性张贴,但这种会引起「性」「感」的图像,却是被拒绝当作物化女性的影像,甚至还能主张是女性自主的表现。简而言之,在不该物化任何个体的伦理学道德原则要求下,重要的是:「我们有无物化任何其他个体。」,前者把男性给物化且堂而皇之,后者则是在物化的情形下以自主性作为反驳(被)物化。

    在与他人互动时,从陌生到熟稔会让互动从生疏到亲密。在「直男行为研究」活动中,有些情况是男性秉持着传统且错误的观念认为「不要就是要」地一直主动对女方进击,甚至纠缠不休,预设女方必须要被「突破」,甚至以突破之后抱得美人归作为白日幻想,以为如此是男性气概(Masculinity)成就感来源。但也有些例子是男性持续努力希望能取悦于女性、吸引女性、希冀得到青睐,虽然终局上都是被拒绝的一方,但并没有以过激、过度的方式「追求」女性。然而,即便有这样的差别,却同样都成为直男行为研究猎奇窥视的对象。

    目前的法律有如跟踪骚扰防治法(简称跟骚法)或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对「骚扰」为相关规范,甚至若是「性骚扰」更有性骚扰防治法相关规定。实际上目前直男行为研究的诸多活动是可以透过任何社群软体中的「封锁」功能解决,但若大家都这么做就肯定也不可能有这种研究活动,直男行为研究也不会成为显学。当然这里可能会被反驳:「就算封锁对方可能还是会继续骚扰,根本没那么简单。」所谓「就算」是even if,这是假设句,也就是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对话纪录)。

    更且,若说封锁对方仍然面临骚扰,那么这就是相关法律启动的时机了。然而,大多数行为正是还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但又特别新奇,可能只是两性互动过程「直男」走错一步或表现出女性所不喜欢的特点(偏执、自傲)却不自知地仍想培养、发展关系,亦即即便只是一个失败的搭讪,都可能变成被讪笑的结果。假设对话一方被「骚扰」—此指达到权益侵害程度的骚扰,因此公开特定人的特定言论对话或许可以从性侵犯被註记的理由给证成(虽然关于此是否具有正当性仍有争论,所以使用「或许」)

    或许有人会说这是「直男行为研究」又不是「性暴力男研究」,只是要看「直男」到底有多奇耙而已。回过头来,可以先注意到性别差异出现在同样具有贬义的性别名词例如「台女」与「直男」上,同样地出于异性之口,前者将是被严重挞伐的沙猪,后者却不会受到谴责,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自主性强烈的女性。然而,所谓女性主义所诉诸的是被压迫的性别不再被压迫,因此从历史、社会及其权力关系中去分析以及批判不正当的支配。换句话说,根底上是以「人」作为主体、个体间的平等,并非具有特定身分诸如性别相对于其他身分例如其他性别身分的(性别身分)特权。

    「直男」是被创造的新物种,既然是异种则非我族类,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平原理将允许对其差别待遇,也因此即便作为男性也将其当作「他者」。然而,成为直男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生理男性」;第二、是「女性认为你很直」。前者是明显的,后者则不然。所谓直不直就是恶不恶,若够恶就可能会被放到网路公审也就会够直,但在恶不恶还是个人言言殊的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再普通不过的交友对话都会被放在公领域检视的后果。

    若说女性主义所反对的是「父权社会」也就是以男性为表率的体制,那可以称作是反男性至上主义的,然而回到前述这种批判应该要是出自人作为主体的平等要求。但在现实的实践中,意外地辩证成为了另一极端的女性至上主义,并不是性别之间平等,而是位居优位者易体。从金曲奖一个女性(人)对另一个男性(人)突然其来袭胸(性侵犯)是没问题的,相对的「如果」发生一个男性(人)对另一个女性(人)突然其来袭胸(性侵犯),必定是现行犯逮补。到如雷神索尔上映时女性在公开领域表达对男性的性慾望,反过来说即便是格雷的五十道阴影上映也很可能没有男性在公开领域表达对于女性的性慾望。

    在性别之间显着的差异,昭然若揭。或有反驳认为并不是这样,男性也会公开领域表达对女性的性慾望。这种事实上有无的问题无需否认,这里所要说的是同样是公开表达对于异性的性慾望,男性这么做会被认为「很恶」,女性则没有这个问题。而在被认为很恶的前提下,即便隐私权已是基本权利(宪法第22条与大法官释字第603号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甚至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言论涉嫌妨害秘密罪,但某些人的基本权益就这样被忽视了。在这些直男是异类而不享有基本权利,在众人对于真人实境的窥视慾下,女性至上主义成为新思潮。所以不用冠冕堂皇地说这是在猎奇而已,即便没达到犯罪(妨害秘密)的程度也仍然是在侵犯隐私。

    *(photo:UpMedia)
    *(photo:UpMedia)

    在「直男研究」里,成为直男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生理男性」;第二、是「女性认为你很直」。(图片取自PAKUTASO)

    接着看另一类别:性感照。在行使我们的权利时,或许(且经常)会影响到其他人,我们可以设想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像个圆圈,移动时都会挤压到其他圆圈,但在其他圆圈被压伤之前,法律都不得介入,这就是弥尔(J.S Mill)所提出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另一个概念则是故意,可以区分成「确定故意」以及「不确定故意」,前者是既知且欲(认知与意图),后者则仅有知(认知)。

    举例来说,言论自由的行使可能会造成听者的不快感(感觉),而这些言论经常都是论者在「不确定故意」下所为,像是「草枝摆」、「去烘干」等各种谐音,甚至正好都是在知悉此种语词具有诠释空间,且其中一种是会造成对方不快,甚至伤害到名誉(违法的程度),只不过出于讽谑或避免违法的策略而不直言,然对这等语词可以确认的是论者具有对这种特定诠释结论的「认知」,换句话说,不确定故意。法院之所以不认定违法,主要是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以及在多种诠释结果非谩骂的诠释是合理的前提下。

    一般行为自由例如身体自主权或说穿衣自由,也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不快,例如穿着庞克对于年长世代就是如此。言论的发表例如床语相对于造成不快感,是造成快感的活动,同样一般行为自由也可能会造成观者的快感(感觉),或说,性慾。而这里也能确定的是在引发观者的各种感受中,穿着性感者对于会引起观者的快感—感觉—性慾也是具有不确定故意的认知。因此,若说仅以一般行为自由(穿衣自由)作为辩词,可以说是无效的,因为穿着性感与惹起他人的性慾不仅具有关联,更是在行为者的认知之中。

    这种快感—性慾,是对应在男性凝视下的性慾,男性凝视的又是所谓父权社会中男性气概慾望的指向,张贴性感照片的行为者或许可以自诩为实践身体自主权的自主个体(autonomy agent),但此却无碍于这样的行为同时也是更加强化这个身体与雄性慾望标的的连结,而这实际地正是在「物化」的过程。这里或许会有两难,也就是即便是出于某种目的却导致另一种后果(併同)发生,但这实际发生的后果是无法仅凭主张实践自主权就能遮掩的现实,更不用说原初的目的就在燃起雄性慾望的行为。无论何者,都很难与女性主义所主张要去破除男性凝视下性慾客体与女性肉体的观念连结相符,那这还能称作女性主义吗?

    有些体态跟相片虽然都有裸露,但所显露的意象是不同的,有些体现出美感,有些则体现出性感。所谓性感,即sexy,其中则是sex:性。性感中有美,或美中有性感,探讨二者间关系究竟是交叠或衍生于此实属无必要。例如乳房与乳头,母亲哺乳时的乳房与乳头所展现的女性美,以及女性写真摄影时的乳房与乳头所展现的女性性感(尤其是若隐若现),就是不同的感官体验。同样的身体部位在不同的情境下—例如构图—所产生出的观感体验就有所不同。尤其母亲必然同时会是女性,所以当上述的女性同时是上述的母亲时,更加凸显美与性感间的差异。再更进一步来说,乳头是被吸吮的,同样来自另一个对女性乳头从事这等行为的个体,也会在上述不同的情境中呈现不同的观感。更极端一点,早期妇运学者何春蕤在《好色女人》书中更提到母亲在哺乳婴儿时的性感体验。美与性感之间或许交杂,但却是不同的,也不依从身分而定。

    回过头来,放性感照因此接受性讯息的相关影像也经常成为「研究素材」,但当这张照片是「性感的」那么引起他人(尤其这里的性感指涉的是雄性慾望客体式的故而特指男性)的性反应将会是被不确定故意所认知的,那么这样的讯息是否是不对的?或许我们该先设想,当我们选择参加拳击比赛时被拳头集中受伤,这个打伤我们的拳头是否犯了错?当我们选择参加摇滚演唱会并且走到「摇滚区」发生了冲撞因而受伤,造成我们受伤的群众是否犯了错?

    这样的观念在法律上有个类似的概念称作「自招危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号刑事判决意旨简单来说是指如果灾难是行为人所造成的,那就不能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也就是仍然违法)。举例来说,被野兽追赶情急而踹破别人家的门在法律上就不会成立毁损罪,但如果这头野兽是自己故意惹怒的就无法主张紧急避难而仍然成立毁损罪。这样的观念所代表的是:你为自己行为所将造成的后果负责,这也是很根本的人作为主体观念的自由论。

    那么性感照被张贴引起了他人性慾,而他人进而表达性慾,那么这样真的算是「骚扰」吗?这里讨论的不是那种明显冒犯例如:「我想要干你。」这样甚至已经达到恶害通知的「胁迫」(甚至违法),而是聚焦在较常见附随于性感照后而来有如:「硬了。」的讯息,这样的讯息即经常成为研究素材被公诸于众。再举个例子,某人担任派对公司职员,某日的工作是到生日派对耍把戏娱乐大家,其中有人主动对这名职员表达自身的快乐,即便这名职员只把这个活动当作工作,但其行为将惹起他人的快感是其所认知的,那么这样的情感表达会是错行吗?同样地,在性感照的情况引起性慾的后果不仅是在张贴性感照行为中被认知到的—亦即是可被预料的,那么他人陈述这样的后果是否是对权益侵犯—「骚扰」—的错行?这里要说的并非讯息接收方有没有义务要承受、容忍,而是表达方的行为有没有错。(当然前者也是值得讨论的)

    或许我们该思考的是究竟我们所宣称支持的、所实践的,究竟是女性主义又或者是女性至上主义,而问题的核心正在于我们所期许的是人作为主体即为平等的社会,又或者是具有特定性别身分(无论男性、女性)得享有特权—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能—的社会?

    ※作者为执业律师。写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识。阅读范围主要是政治哲学、伦理学与女性主义。作品主要为书评、影评与政治社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