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友人请託带口内膏返国 男好心反遭判拘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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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姓男子受友人委託从越南带口内膏返国,被海关人员认定未经核准输入药品,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台北地院判拘卅日。药局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资料照,记者许丽娟摄)(photo:LTN)
    杨姓男子受友人委託从越南带口内膏返国,被海关人员认定未经核准输入药品,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台北地院判拘卅日。药局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资料照,记者许丽娟摄)(photo:LTN)

    首次上稿:00:22更新时间:06:47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国人出国,经常受亲友之託带药品返台,但此举恐会吃上官司!杨姓男子2019年间接受张姓友人委託,从越南带口内膏返国,但海关人员发现口内膏的包装载明「用以治疗口腔溃疡」,认定他未经核准输入药品,依违反药事法移送。高等法院认为该品含有Lidocaine等药品成分,没有取得许可证确实不得输入,日前维持一审台北地院判拘卅日见解。

    2019年8月间,人在越南的杨男受到张男委託,向张的表弟拿一个盒子带回台湾,返国入境时经海关开箱查验,发现里面除了用来包装小金饰的袋子与盒子外,还有95条口内膏,外盒则写着「用以治疗口腔溃疡」、「用于口腔和嘴唇粘膜的疼痛、发炎」等字样。海关认定杨违法输入药品,依违反药事法送办。

    台北地检署发现口内膏外包装载明含有麻醉药Lidocaine、抗炎药Triamcinolone acetonide等成分,再加上杨男供称「託买寄回来的」,认定他知悉包裹内装药品,且替友人运送,不符合「自用」的免责规定,依药事法第82条第1项输入禁药罪起诉,最重可处10年刑。

    台北地院传唤委託人张男作证,张男表示未告知包裹内容物,杨男也辩称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合议庭遂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同条第3项的过失罪处罚,判拘30日。杨男喊冤,上诉二审,主张只超带23条口内膏,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高院指出,本案是依违反药事法论罪,与是否超过免税额的数量并无关系,无调查必要。张男请表弟交付箱子时已打包完毕,也未告知里面有什么,杨男不可能擅自打开查验,确实不应以故意输入禁药罪处罚。

    高院考量杨男从事旅游业,却疏未确认包裹内是否含有药品,贸然运送入境,日前认定一审判拘30日并无不妥,驳回其诉。杨男不可上诉,但因起诉时为最重10年罪刑,检察官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