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花 900 万买的婚房竟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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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人在房屋中

    " 一跃而下 " 坠楼身亡

    上海一位房主

    认为自己房子成了 " 凶宅 "

    更糟心的是

    他买下这套房原本是打算

    作为婚房使用的

    为此

    房主要求赔偿

    房产出售中产生的损失 80 万元

    而卖家却表示:

    自己也不知情!

    该赔的不是我!

    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事一经发布就登上热搜

    引发关注

    *(photo:MyZaker)

    没想到竟是 " 凶宅 "

    2021 年 4 月

    李先生从房东张先生处

    购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屋

    约定转让价款为 900 万元

    然而,

    刚买下新房的李先生

    从保洁员那意外得知

    2019 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楼自杀!

    新业主李先生认为,原房东张先生在明知道他打算把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隐瞒了该房屋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导致他基于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购买了该房屋,因此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

    双方经庭外调解后,张先生最终降低房屋转让价款 80 万元,与李先生达成了和解。

    但原房东张先生却表示

    自己也很冤枉

    因为在与李先生的诉讼中

    才知悉自己房子曾发生坠亡事件

    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房东:

    房产出售时

    才得知房子成 " 凶宅 "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

    2016 年开始以每月 7000 元的租金

    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林女士 2019 年 3 月

    接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据张先生称,6 个月后,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在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

    林女士承租房屋后

    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

    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

    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而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 " 凶宅 " 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80 万元以及律师费 14 万余元。

    房客:

    事发后已告知房东张先生

    但对此,

    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

    林女士觉得,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 80 万元出售,这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她无法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即使有 80 万元损失存在,但该赔偿也是基于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同时强调,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 3100 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

    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 10 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虽然 " 凶宅 " 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只是一种生活禁忌

    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

    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

    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

    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 80 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那么,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呢?

    首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表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其次,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因其母亲从房屋阳台坠亡,而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再者,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向其隐瞒母亲自房屋阳台坠亡的情况,且其在售卖房屋时仍不知晓坠亡之事。

    对此,法院表示,综合双方在事发后便解除租赁关系、张先生在事发一年半后进行房屋出售、买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坠亡事件等事实,认为张先生的说法不尽合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意见。

    因此,本案中

    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

    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

    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难以支持

    不过,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也自愿补偿张先生 10 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来源: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