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 4 个多月花了 12 万元,分手后老汉打官司要钱

  • 发表时间:
    , 文章来源:MyZaker,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玉梅 记者 严君臣)50 多岁男子经人介绍,与离异女士火速陷入恋爱,很快就搬到一起开始同居。" 宠爱 " 女友的老王不但转账 7 万元,给对方买车,甚至还交出了自己的工资卡。没想到短短 4 个多月后,这段感情就走到了尽头。为了挽回损失,他到法院起诉,希望对方能返还自己总计 12 万余元的恋爱开销。10 月 2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海门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现年 55 岁的老王是南通某物流公司电焊工,丧偶后一直单身。儿子成家后,形单影只的老王在朋友的介绍下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认识了离异的陈女士。虽因工作分居南通、海门两地,但双方感情火速升温,陈女士常去南通看望老王。7 月初,陈女士以双方分居两地、交通不便为由,提出需要购买汽车。为满足女友心愿,老王于 7 月 3 日微信转账 7 万元给陈女士。次日,陈女士自行前往 4S 店购得大众牌汽车一辆,除首付款 68000 元外,余款 60000 元以无息贷款方式按月给付,月供 2500 元。车辆登记于陈女士一人名下。

    7 月中旬起,双方开始同居,并添置了床、家电、棉被等,甚至对老王的房屋阳台、浴室进行了装修。如新婚燕尔般,小日子似乎越过越有味了。其间,老王不仅帮陈女士偿还了前三个月的车贷,甚至将工资卡也一并交出,由其支配用于双方生活开销。奈何爱情如同烟花绚烂般稍纵即逝,热情来得快,去得也急。11 月中旬,因经济纠纷,陈女士提出了分手,双方的恋爱关系就此画上了句号。分手时,陈女士认为购车款是老王赠与自己的生日礼物,不应返还。对同居期间的其余经济往来,陈女士认为均已用于共同生活。此外,已支付老王 23200 元做了了结,故不愿再支付。可老王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才给付购车款。现未结成婚,理应返还。此外,同居期间,陈女士多次私刷其工资卡购置私人物品共计 37800 元。双方的经济账并没有算完。多次协商未果后,老王到海门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返还购车款 70000 元、工资 37800 元、微信转账 9500 元、现金 2800 元,合计 120100 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在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双方交往期间财产往来频繁、性质亦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经济活动属于赠与,且赠与后不予撤销。但一方以共同生活或结婚为目的,发生的大额钱款或财物给付具有彩礼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共同生活不能维系或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时,应结合钱款的给付目的、数额、实际用途,给付人的经济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同居及期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该案中,为方便共同生活、满足通行之需,老王出资供陈女士购置汽车。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所转 7 万元数额较大。结合购车用途,该转账行为符合为共同生活所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该法律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性质不同。双方已事实同居,但时间较短,故对购车款,陈女士应部分返还。同居期间,对老王房屋的改造装修属于对其个人房屋的添附行为,房屋及室内添置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仍归老王所有,相应花费应从共同生活消费账目中扣除。此外,部分钱款给付系老王在恋爱期间表情达意所为的赠与,不再返还。另扣除老王主张现金给付却无事实依据的钱款、陈女士于诉前实际返还的钱款,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陈女士返还老王 3 万元。

    法官提醒: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若一方借婚姻关系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可酌情返还。因此,同居生活中,应尽量避免大额财产的往来,必要时可通过协议明确同居前的各自财产、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性质、归属。以免蜜恋时不分你我,分手时却因经济纠纷反目成仇。

    (校对 许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