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埋下美国堕胎争议伏笔 大法官1973年到底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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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罗诉韦德案的原告麦考维(中)。(美联社)(photo:UpMedia)
    美国罗诉韦德案的原告麦考维(中)。(美联社)(photo:UpMedia)

    美国最高法院6月24日推翻保障堕胎权的判决先例「罗诉韦德案」,大法官主要认为美国宪法未提及堕胎,而过去判决先例,正是仰赖宪法第14条修正案,因而埋下今日引爆争议。关于1973年罗案缘起与内容,与同年相似案例「窦诉波顿案」及1992年「生育联盟诉凯西案」,三件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是如何为美国堕胎法开创先例,又何以为今日的堕胎争议埋下伏笔?

    「罗诉韦德案」之前,各州普遍视堕胎为重罪

    在1973年事件转捩点到来以前,还有这么一段故事。根据「国家地理杂志」报导,1970年4月某日,明尼苏达州妇产科医师霍奇森(Jane Hodgson)向警局打了通电话,要求警方将自己逮捕。

    霍奇森当天帮一名感染德国麻疹(rubella)的24岁妇女堕胎。该病毒可能引发流产、婴儿死亡或导致新生儿出现严重健康问题。就如美国其他许多州,明尼苏达州法律只允许「治疗性堕胎」,即只有在母体生命遭遇威胁时才能终止妊娠。

    霍奇森曾眼睁睁看着患者求助非法堕胎,却在「密医」不专业手术下受尽折磨,甚至死亡。她在向陪审团的宣誓陈述书中表示,「我必须在现存法律及我对患者、我的专业,及对社会所负责任之间做选择。」

    堕胎早年在美国并非特别具争议的问题,但随反对声浪在19世纪晚期逐渐高涨,流产手术成了禁忌。到了20世纪中期,堕胎已是非法行为。尽管女性经常寻求堕胎,但在1960年代晚期,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视堕胎为「重罪」,有些州的法律甚至认定,即使危及母体健康、乱伦或性侵等情况亦无一例外。

    止孕吐药与德国麻疹,使堕胎争议台面化

    在那段时期,美国有两大公卫危机引发社会公开争论堕胎议题。首先是曾作为止孕吐药物在欧洲广为使用的「沙利窦迈」(thalidomide),全球服用此药物的妇女产下的约1万名婴儿,出现严重身体异常,数千名妇女因此药物流产,沙利窦迈最终退出市场。

    虽然沙利窦迈在美国从未合法,但以儿童节目角色「谢里小姐」(Miss Sherri)闻名的美国演员芬克宾(Sherri Finkbine)怀孕初期在不知情下使用此药物。在得知服用的是沙利窦迈后,她接受媒体专访,盼大众了解沙利窦迈的危险性。没想到故事曝光后,她的医院拒绝提供流产手术。芬克宾最终飞到瑞典堕胎,她当时饱受舆论谴责,甚至收到死亡威胁,最终还丢了工作,但尽管如此,根据1962年盖洛普民调,多数美国人其实是支持芬克宾的决定。

    德国麻疹大流行后,支持堕胎声浪在1960年代中逐渐升高。感染德国麻疹的孕妇开始流产,许多新生儿不幸夭折,估计有2万名婴儿出现失聪、智能障碍、心脏病等先天性异常。

    虽然有许多医生,包括霍奇森在内,支持感染德国麻疹的孕妇堕胎,但在多数情况皆禁止堕胎的法律下,这些医师面临监禁、吊销执照及其他惩处风险。就在堕胎争论愈演愈烈之际,两项将改变美国堕胎法的案例,正朝美国法院系统推进,包括1973年的标志性判决「罗诉韦德案」。

    1973年罗诉韦德案,大法官判决堕胎权受宪法保护

    1969年,21岁的麦考维(Norma McCorvey)3度怀孕,由于经济困难与药物滥用,她从未抚养过任何一名孩子。这次她决定堕胎。尽管这时美国已有一些州开始稍微放宽堕胎法,但麦考维居住地德州规定,除非危及母亲性命,否则一律禁止堕胎。不像有钱妇女或家庭资源充足女性,麦考维无法负担跨州堕胎的费用,更别说花钱请医师秘密动手术。但她听说,有些律师正打算以像她这样的潜在原告,即在年龄及社会阶层上可说明堕胎法不公平者,向法院提出测试案例。

    麦考维同意参与由律师韦丁顿(Sarah Weddington)及柯菲(Linda Coffee)提起的诉讼案,并使用诉讼案中常见化名「珍罗」(Jane Roe)。律师控告德州检察官韦德(Henry Wade),质疑德州法律违反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即应在不受政府不当侵略个人生活下享有生活自由。

    德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的判决小组裁定,德州法律违宪。但法院拒绝要求德州政府停止执行旧法,韦德也拒绝停止起诉帮妇女堕胎的医师。麦考维最终仍生下第3胎,并将孩子送至领养机构。德州相关团体将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根据PBS报导,原告指控德州法律模煳不明,律师当时向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问题是:「宪法是否承认女性有权借堕胎终止妊娠?」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票数表决通过,认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女性提供基本「隐私权」,因此女性堕胎权受宪法保护。但大法官布莱克蒙(Harry Blackmun)表示,该权利必须与政府保障女性健康及潜在人类个体(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的公共利益达到平衡。法院同时裁定,女性在怀孕前3个月内得以堕胎,但必须交由她本人及其医师决定。

    窦诉波顿案进一步扩大堕胎争论

    1970年,22岁的乔治亚州居民班辛(Sandra Bensing)怀了第4胎,但决定堕胎。她正诉请离婚,而且过去抚养子女也有困难,小孩不是被领养就是安置扶养中心。乔治亚州当时禁止堕胎,除非危及母亲性命、性侵导致怀孕,或胎儿出生后可能严重异常或智能障碍。但同时规定,每项例外情况都得提出具体证据。

    当医院拒绝为班辛进行治疗性堕胎手术时,法律援助协会(Legal Aid Society)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律师请她作为测试案例原告,起诉乔治亚州检察长波顿(Arthur Bolton)。律师认为,「玛莉窦」(Mary Doe,班辛在案件中化名)不仅应该因精神异常得以堕胎,而且该州法律侵害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及自决权,也阻止医疗专业人员执行他们的工作。

    班辛最终在一间不受公立医院法律约束的私人医院堕胎,但诉讼仍继续进行。1970年,地区法院工作小组裁定,女性有权选择堕胎,即使情况不危及生命,或并未遭受性侵。法官同时裁定,针对怀孕早期的堕胎限制侵犯了隐私权,但表示,各州政府为尽保护生命之责,在监督堕胎方面具正当利益。

    「堕胎权并非绝对」,大法官:须与保护产前生命达成平衡

    1973年,两件堕胎议题案例皆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珍罗(即麦考维)的律师韦丁顿1971年及1972年在最高法院前,针对「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提出申辩。韦丁顿在该案初期口头辩论时年仅26岁,这是她首例提交大法官审理案件。在清一色男性大法官面前,韦丁顿争论道,「堕胎应是个人决定」,当像德州这样的州禁止堕胎,女性只能诉请法院。

    *(photo:Up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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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诉韦德案的律师韦丁顿亦曾任德州众议员(美联社)

    根据「罗诉韦德案」口头辩论,韦丁顿在法院上称,堕胎是女性个人生命中「重要的决定」,并强调怀孕及生产的危险,「怀孕对女性来说,或许是她生命中最具决定性的事件。」她申辩,「(怀孕)会大幅影响她的身体,干扰她的学业,打乱她的就业,而且通常是影响她整个家庭生活。」

    美国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宣布「罗诉韦德案」及「窦诉波顿案」的判决。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在罗案中裁定,女性终止妊娠的决定受宪法隐私权保障,但同时裁定各州具保障怀孕女性及产前生命的利益,允许各州在怀孕3个月后,得以对堕胎进行监管,并要求妇女若决定在怀孕3个月内堕胎,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手术。

    而在窦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重申,「宪法赋予女性的堕胎权并非绝对」,但认为,要求超过1名医师或整个医院成员来决定堕胎的必须性「限制过度」。

    罗诉韦德案后,美国非法堕胎致死率急遽下滑

    判决出炉后,美国女性纷纷响应。在「罗诉韦德案」以前,美国每年约有13万非法堕胎案例,而在判决出炉后,根据CDC统计学家文件,该数字在1975年下滑至1.7万。非法堕胎导致死亡案例自1972年39例,至1975年减少至3例,「随着合法堕胎服务持续增加,非法堕胎或许很快就能自死亡原因正式排除。」

    到了1980年,美国每年约进行近160万件堕胎手术。随时间推进,堕胎手术更安全、费用更便宜,而且不只是医院,独立专业诊所也提供手术。至于挑战明尼苏达州堕胎法的霍奇森医师,从未因此服刑,她的定罪随「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尽管她的公开立场遭致舆论批评,但她终其一生都为有需要妇女进行堕胎手术,并致力改善妇女生育健康。

    「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推翻罗案「3个月周期」框架

    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堕胎议题再创另一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多数大法官仍支持1973年「罗诉韦德案」中确立的堕胎权,此即为着名的「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英国「独立报」报导,非营利组织「美国计划生育联盟」(Planned Parenthood)在美国已为妇女生育照护抗争逾1世纪,在经过美国最法高院着名的一场判决中广为所知。1992年,在反堕胎的民主党籍宾州州长凯西(Robert Casey)推新法限制妇女堕胎权后,计划生育联盟就「1989年宾州堕胎控制法案」(1989 Pennsylvania Abortion Control Act)对凯西提出控诉。

    根据该法案,已婚妇女必须在堕胎前知会她的丈夫,未成年人必须得到父母同意才能堕胎。法律也规定,医疗院所必须在妇女决定堕胎后,实施24小时的考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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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联盟长期致力于妇女生育照护。(美联社)

    大法官最终裁决,宾州法案违宪,维持「罗诉韦德案」保障的堕胎权。不过,最高法院的裁决,对罗案中的宪法权作出部分改变。原判决中的「3个月周期」框架被移除,「严格审核」的规则被更具弹性的「不合理负担」(undue burden)所取代。最高法院所定义的「不合理负担」为:「当一措施对妇女堕胎已构成实质障碍时,就是不合理的负担」,这些障碍包括降低妇女取得堕胎医疗机会的措施与限制等。

    虽然维持妇女与医疗人员基于隐私权的堕胎决定,但最高法院强调,除非各州所採取的堕胎程序措施,已对妇女造成「不合理负担」,否则各州仍有权限制堕胎。这项改变因此为有些州实施「24小时考虑期」等法案铺路,支持堕胎人士认为,这些法律内容对低收入女性及医疗资源取得困难的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冲击。

    尽管存在限制,凯西案仍具重大意义,因为其在20年后仍维持标志性法案「罗诉韦德案」的主要裁决。但没想到,30年后竟遭推翻。计划生育联盟声明表示,该组织任务永远不变,「我们知道,你现在或许有很多感受,受伤、愤怒或困惑。你有什么样的感受都没关系,我们都会在这陪伴你,也永远不会停止为你而战。」